① 民事經濟糾紛能拘留嗎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將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先行審理。這需要根據具體按時間來判斷是否判刑。如經濟案件的民事糾紛,被告即使沒有賠償能力也是不能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國家一再立法禁止將民事糾紛用刑事手段解決。即使可能拘留也只是民事上強制措施的一種,和刑罰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不立案,一是可以找當地檢察院,要求其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一是可以向當地紀委反映情況;二是可以向當地監察部反映,還可以打行政效率監督電話投訴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② 民事經濟糾紛會不會拘留
民事經濟糾紛是會拘留的。因為民事糾紛而產生民事訴訟的話,訴訟的當事人是有可能被司法拘留的。如果拒不履行其民事判決、裁定的話,所犯涉嫌犯罪的是可能被進行刑事拘留的。司法拘留本身是一種懲罰措施,刑事拘留則是一種強制的措施。
法律分析
在涉及到經濟糾紛涉也就是金錢方面,大部分人都不會對此善罷甘休的,當事人在面對對方欠債不還的時候大多數人會通過使用法律的途徑來維權。在解決經濟糾紛方面的途徑與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仲裁與民事訴訟是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如果發生爭議的話,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訴訟這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去解決。有效的仲裁協議是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的。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又或者當事人主動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其管轄權,這在國家相關法律上稱其為或裁或審的原則。行政復議與訴訟這兩種方式的選擇是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規定,有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也可以先去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話再進行起訴;可是有的卻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情況是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解決,需要由行政機關對其糾紛作出最終的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民事經濟糾紛無力還錢怎麼辦
民事經濟糾紛無力還錢可能會被視為詐騙,詐騙可能會被涉及刑事責任。一般情況屬於民事經濟糾紛的情況,無力還款不會被判刑,但是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是屬於那種沒有還款能力還去借錢的,可能會構成詐騙罪。一、民事經濟糾紛無力還錢怎麼辦
民事經濟糾紛,無力還款不會被判刑。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支付還款。
如果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還向他人借款的,可能構成詐騙罪,因此可能被抓。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四)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三、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才能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1、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2、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中詐騙罪的立案標准: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規定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後,在債權人借款給債務人時,要考慮清楚債務人是否有還款能力,是否有可以抵押的東西,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規定違約責任,以備違約或者是債務人逃避債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