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處罰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
《 行政處罰法 》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 行政處罰 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被處罰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坦稿處罰程序是雹納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源信沒用法律是否准確,處罰是否適當。對自己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處罰機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