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體股權怎麼確定成員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股權的設置主要是以成員股為主,按集體資產凈額的總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無償地由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份享有,具體量化份額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經授權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Ⅱ 村集體經濟收入如何分配
村集體經濟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1、堅持民主決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堅持分配與積累並重,充分尊重成員意見;
2、堅持效益優先。依據當年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凈收入,確定分配額度和比例;
3、堅持同股同權。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有關收益分配的約定,按照成員享有的份額進行年度收益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4、堅守底線紅線。嚴禁私分集體資產,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
收益分配程序如下:
1、財務核算。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2、制定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核實年度收入、開支,根據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
3、審議公示。將徵求意見、鎮辦審核後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表決,實到會成員占應到會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實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形成書面決議;
4、組織實施。方案公示無異議後,製作收益分配表,由成員戶代表簽字確認後,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銀行發放給成員戶代表,成員戶代表收到款項後負責向戶內成員分配;
5、結果備案。分配完成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收益分配方案、會議決議等書面材料、收益分配表,報各鎮辦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