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1978年開始著手改革。計劃經濟體制內部引入市場機制改革(1978—1984 年)。這一時期在理論上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第一次使市場調節在經濟體制中取得了一席之地。
1982 年黨的十二大提出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不僅肯定了市場調節作為計劃調節的補充是必需的和有益的,而且把計劃調節區分為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指出對許多產品和企業適宜實行指導性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條 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