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開區管委會是什麼級別
經開區管委會的級別劃分取決於其管轄政府的情況。通常,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的級別與其管轄政府級別相差一級。如果管轄政府為地級市,那麼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的級別則為正縣處級。若其「高配」同時擔任地級市的市委常委或副市長,則級別為副廳局級。黨工委書記與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通常是同一個級別的。
通常情況下,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和黨工委書記由同一人擔任,但也有少數情況下是分開的。該機構是專門負責管理經濟開發區的機構。由所在地政府領導,執行經濟特區的部分政策和新型管理體制。所在地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政府派出機構,代表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協調各部門與開發區相關工作。
管委會還負責行使政府授予的規劃、土地、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項目審批、外事審批等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其基本職能是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開發區的日常管理,代表政府對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領導和封閉管理,協調各部門與開發區相關工作,行使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實現經濟開發規劃和管理,為各類企業提供服務。
根據《公務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的公務員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