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仲裁申請書賠償怎麼寫
一、仲裁申請書怎麼寫賠償?
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市xxxxxxxx,電話xx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電話:xxxxxxx
(一)申請要求
1、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七個月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2、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九個月醫療補助費(以最後勞動能力鑒定為准);
3、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4、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
5、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保險並辦理相關手續;
6、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醫療費用。
(二)事實和理由
xx年9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外聘工長職務,月工資3950元。2011年9月18日,申請人患腦出血住院治療;2011年10月18日,申請人出院回家繼續治療。現因申請人患病較重,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應承擔各項責任。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三年有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之規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綜上,共計七個月。
第二,申請人因患病較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申請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九個月的工資作為醫療補助(以最後勞動能力鑒定為准)。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超過一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因申請人2011年9月18日住院治療,所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在2011年12月18日之後才能解除,但被申請人只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資,應將剩餘工資支付給申請人。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故應按該條之規定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綜上,共計三個半月。
第五,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不單位應為每位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應為申請人補交。
第六,《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醫療保險,這導致申請人無法享受相關的醫保待遇。鑒於被申請人存在重大過錯,其承擔這部分費用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重侵犯了申請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二、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三、仲裁管轄法律規定有哪些?
仲裁作為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不同。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訴爭事由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中的基本原則,也是仲裁製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因此,是否選擇仲裁,由誰來進行仲裁都必須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並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證明當事人之間曾就仲裁作出約定,各仲裁機構一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四、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常見的10個項目:
1、經濟補償金
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司法實踐中,員工提起勞動仲裁出現頻率最高的訴求,實踐中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很多:
未足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員工提出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續簽、經濟性裁員、協商解除合同、不能勝任工作企業解僱等。
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 員工過去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不足6個月的以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一年計算。
2、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續簽合同、企業違法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下,應當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一般最多要求11個月,從用工之日一個月後起算、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後起算、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3、違法解除賠償金
企業單方開除、辭退、解僱、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違法解除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 員工過去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 2倍
4、違法解除合同工資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違法解除賠償金。
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法院審理期間員工沒有工資收入,是因為企業違法解僱所造成的,因此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自違法解除之日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期間的工資損失。
5、加班工資
企業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
加班工資按員工的時薪計算:
時薪=月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
工作日延時加班費=時薪×150%×加班小時數
休息日加班費=時薪×200%×加班小時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時薪×300%×加班小時數
6、勞動報酬、賠償金
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經濟補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如果企業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沒有支付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加付賠償金。
7、工傷賠償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責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下,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項目較多,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等,依照實際費用計算。
比較高額的賠償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都是跟員工的本人工資、當地社平工資、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相關,各地區賠償的標准也不一樣。
8、年休假工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工資=員工的日薪×300%×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9、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83條規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合同期限3個月到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到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違法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企業以員工轉正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未繳社保待遇賠償
因企業未給員工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應的待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金,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失業金損失;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患病無法報銷,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醫療保險應當報銷的醫療費;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無法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費用,可以要求企業支付;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發生工傷後無法獲得賠償,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未繳社保且無法補繳,導致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領取養老金,可以要求企業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九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