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因為經濟糾紛,對方僱人上門打人,對方四人,我們這邊1個人,我們這人輕傷,對方四人中1人輕傷,對方應
如果經鑒定雙方都是輕傷,雙方的行為都涉嫌犯罪,依法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對方過錯在先,應從重給予處罰。
民事損失相互賠償。
② 有人借錢不還我大了他,他告了我,我該怎麼辦
經濟糾紛和打人是兩種法律關系。
借錢不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還款。
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加害人應對傷者進行民事賠償,賠償對方誤工費、護理費、治療費、鑒定費、必要的營養費等相關費用。
如果給對方造成輕傷以上傷害,加害人還應當承擔行刑事責任。
建議積極與對方溝通,誠懇道歉,協商賠償事宜,至於欠錢問題,可以一並協商或以後通過訴訟解決。
③ 民工討工資擋路,打人,砸車怎麼辦
勞動者討要工資,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通過擋路,打人等過激的行為,如果觸犯了刑法的,公安機關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清肢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逗正渣》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山悄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