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庭經濟困難表現哪幾個方面
家庭經濟困難從字面意義理解為家庭成員收入低,家庭收支不平衡,經濟難以支撐。
家庭經濟困難是相對的,放大到國家層面分城市和農村,各個省份地市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標准都不一樣,沿海地區和內地的標准也不一樣,這個最主要是分地區經濟水平來決定的。
比如2016年國家對農村貧困戶的定義是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300以下,這種家庭就屬於經濟困難家庭,可以得到國家撥給的補助!在醫療、教育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但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扶貧標准又可能會比國家線高一點,這取決於地方的經濟水平。
此外針對在校大學生、殘疾人、特殊病例、移民、災民家庭困難的標准又有所不同。
了解了家庭經濟困難的定義後,我們就可以理解它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了:
1、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制定的貧困線以下;
2、家庭遭遇重大變故(受災、特殊疾病、交通事故等)造成家庭收支無法平衡;
一般來講,具體表現就是以上兩種情況。
2. 大學生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標准
認定標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等2-3檔。
一、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1、孤兒,需要相關證明,復審不需要補充材料;
2、烈士子女,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需要相關證明,復審不需要補充材料;
3、父(母)親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復審看是否是三年內低保證,需補當年發放記錄;
4、單親家庭,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需要離婚或者死亡證明,復審時需調查是否再婚;
5、父(母)親因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需要殘疾證來鑒別殘疾種類的影響,復審不需補充材料;
6、直接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突發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需要病歷或突發自然災害證明,復審不需補充材料。
二、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條件一般困難的學生:
1、父母長期患病,治療費用大,導致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病歷來判斷疾病的輕重緩急,復審不需補充材料;
2、因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調查表需要寫明具體自然災害並加蓋鄉鎮及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公章,復審需提供新的證明材料;
3、父(母)親患病,但尚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疾病證明,復審不需要補充材料;
4、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在高校就讀;需要學生證或加蓋所在學校學生處公章的在校證明,復審需看學生證是否過期;
5、生產經營條件差,家庭收入低,需要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表中要反映經營條件差的原因或收入狀況,復審不需補充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3. 什麼是經濟困難
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描述就是家庭人員,家裡的一年總收入,主要勞動力,農村的(務農),家裡人口多,勞動力少,年收入低於最低保障的。家裡由於哪些原因資金困難。有老人生病花錢等。
1、收入來源比較單一,靠農田或是外出打工,工資不多。
2、家裡人口相對比較多,殲芹家裡歷代都是務農,所以家庭經濟基礎比較薄弱。
3、或者家裡有人生病,唯改改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權。
4、根據每家不同的情況來寫,或者,下崗員工領取最低工資之後,仍然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四種家庭困難說明: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指判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 家庭經濟困難簡短理由
1、收入來源比較單一,靠農田或是外出打工,工資不多。
2、家裡人口相對比較多,家裡歷代都是務農,所以家庭經濟基礎比較薄弱。
3、或者家裡有人生病,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權。
4、根據每家不同的情況來寫,或者,下崗員工領取最低工資之後,仍然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