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事糾紛二審不服怎麼辦
一、民事糾紛二審不服申請再審
對民事糾紛二審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介入再審申請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逾期未作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並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
三、民事糾紛立案標准
民事糾紛案件立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原告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需明確指出被告身份;
3. 訴訟請求具體,指明原告要求法院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內容和范圍;
4.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並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相關程序和時限。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處理再審申請時,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⑵ 對民事案件二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法律分析:民事二審判決後,對二審判決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