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集體組織經濟成員認定條件
法律分析:1、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結婚的嫁入、贅入的婚嫁人員,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的,當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超出一年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必須自遷入之日算起滿七年方可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戶籍遷入前已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群團組織、民主團體在職在編人員的除外;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偶後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上條執行;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後再婚,婚姻關系維系滿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姻關系維系不滿七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願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並履行居民義務的,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離婚後,原配偶已將戶口遷出或確定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4、再婚後,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由其直接撫養的隨遷子女(戶口遷入本集體時不滿十八周歲)同時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有子女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隨遷子女是否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通過本辦法的認定程序確定;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關系嫁出、贅出的,戶籍未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嫁出、贅出,離異或喪偶後將戶籍遷回本集體居住生活,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認定程序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根據第5項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如果其婚姻關系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將戶籍遷入本集體且符合認定條件的,須自遷入之日起滿七年方可啟動認定程序確認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