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農村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辨析
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胡寒冰,以廣強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的身份,對我國農村的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了一番深入解讀。
首先,兩者雖然經常被提及,但內涵不同。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務的基層自治組織,依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負責村民的公共事務和糾紛調解,以及村民自治活動的推進。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憲法》和相關法律中雖有提及,但具體定義不明確,通常是指擁有村內財產所有權並享有相應權益的特殊法人,其職責在於組織生產和營利活動。
法律上,村委會的設立依據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散見於多項法律法規中。村委會主要關注村民自治、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專注於集體經營和生產活動。歷史上,村委會源於1980年代的農村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源於農業合作化時期。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兩者在職能上有所區別,但在許多地方,村委會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職能,這可能導致混淆。為了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建議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權利和責任界限,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意見。
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網友咨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律師補充:
判斷是否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判斷標准除了考慮上述戶籍加是否長期生產生活或者是否以本集體成員權益為基本生活保障來源外,實踐中還要結合是否在本集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標准不宜只將戶籍作為唯一依據,還應結合成員與集體的經濟生活聯系、是否依賴本村成員權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是否擁有當地集體承包地及是否與集體經濟組織有特殊的約定等多種因素考慮,例如農村中所謂的空掛戶,根據其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的約定不應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按現有法律和政策規定,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即有國家或者按國家規定提供完整的社會保障,才不宜認定為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注意是「不宜」,而不是「不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