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雙方發生經濟糾紛,能不能在債權人的所在地起訴
發生經濟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而起訴需要先確定管轄,那麼,雙方發生經濟糾紛,能不能在債權人的所在地起訴?
一、雙方發生經濟糾紛,能不能在債權人的所在地起訴?
經濟糾紛如果民間借貸合同沒有管轄約定可以在債權人所在地起訴。因為如果民間借貸合同有管轄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民事起訴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原告的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 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原告、被告、法院、訴訟請求以及起訴所依據的客觀事實,這些是起訴必備的核心部分。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原告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表達其訴訟請求等事項的起訴狀。起訴狀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有關情況;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雙方發生經濟糾紛,能不能在債權人的所在地起訴?」的相關內容,經濟糾紛如果民間借貸合同沒有管轄約定可以在債權人所在地起訴。
⑵ 經濟案件的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經濟案件的級別管轄法院主要是根據案件標的額確定的,比如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管轄法院是高級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應該直接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標的額在50萬到80萬元以上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經濟案件的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1、訴訟標的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的案件;
3、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1、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至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案件。最低訴訟標的金額由各中級人民法院在50萬元至80萬元范圍內自定,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2、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產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屬於本省管轄的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
4、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的案件;
5、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其它案件。
二、經濟糾紛起訴後法院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經濟案件怎麼起訴?
1、准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經濟案件涉嫌犯罪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經濟案件中案件的標的額會影響到一審管轄法院,除了標定額之外還要考慮案件的其他情況確定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也沒有管轄權,若法院對經濟案件沒有管轄權,原告起訴後法院是不會立案的。
⑶ 經濟糾紛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