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蘇省崑山市民事訴訟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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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律師收費標准
江蘇省物價局、司法廳關於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2.05.16
【實施日期】2002.05.16
【失效日期】
各市物價局、司法局、常熟市物價局、司法局:
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務業快速發展,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為進一步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的發展,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保障律師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關於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392號)規定,現將我省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定價方式分為兩種:計件收費、協商收費。
1、計件收費。各類訴訟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執行等法律服務實行計件收費。具體收費標准詳見附件雹叢。
2、協商收費。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見證、代書、審查各類法律文書、解答有關法律咨詢、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收費。協商收費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制定,並報省物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二、各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履行服務時應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規定的服務內容、收費辦法以及行為規范進行執業。
三、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各律師事務所必須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將收費標准。收費管理辦法公布上牆,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律師事務所收費前須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收費時源伏櫻使用稅務票據。
五、各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應嚴格按本通知規定的標准收費,不得超標准或自立項目亂收費,違者由價格檢查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查處。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執行。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司法廳《關於暫時調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1998]251號)停止執行。
附件一:江蘇省律師服務計件收費標准
附件二: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判定規則
江蘇省司法廳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江蘇省律師服務計件收費標准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
1、一般案件基本標准
收費標准(元/件)
案
件
類
別
寧、蘇、錫、常
鎮、揚、通、泰
徐、淮、鹽、連、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辦理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標準的50%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准;辦理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標准3倍的幅度內確定;疑難復雜案件可在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具有涉外因素(爭議標的物或合同簽約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國外,適用外國法律解決)可在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合並執行,但實際標准不得超過基本標準的10倍。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判定規則見附件二。
3、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廳橋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在辦理各類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時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10倍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准。
二、涉及財產關系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財產關系確定收費標准執行外還應按不高於下列比例另收費(累進制):
收費比例
爭議
財產標的
寧、蘇、錫、常
鎮、揚、通、泰
徐、淮、鹽、連、宿
1萬元(含)以下
免收
免收
免收
1萬元—10萬元(含)
4%
3.5%
3%
10萬元—50萬元(含)
3%
2.5%
2%
50萬元—100萬元(含)
2.5%
2%
1.5%
100萬元—500萬元(含)
2%
1.5%
1%
500萬元—1000萬元(含)
1.5%
1%
0.5%
1000萬元以上
0.7%
0.5%
0.25%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對涉及財產關系的上述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可由雙方協商收費。
2、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三、其他有關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費標准執行。
2、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准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准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准減半收取。
附件二:
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判定規則
為正確判定律師業務收費中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制定具體的收費標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規則。
一、簡單案件
(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下列案件為簡單刑事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侮辱、誹謗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訊自由案件;
(4)重婚案件;
(5)遺案案件。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
一人犯數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屬於簡單刑事案件。
(二)其它簡單案件
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員審理的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為簡單案件。
二、重大案件
(一)下列案件為重大刑事案件: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
2、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犯貪污、賄賂罪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
3、為犯罪集團首犯、主犯辯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
4、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
5、國家專項整治的犯罪案件;
6、在本地區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面廣或跨地區犯罪案件;
7、經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確認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經濟、種裁案件為重大案件:
1、在本地區有一定社會影響案件、跨地區糾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案件;
2、集團訴訟,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案件;
經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確認的重大案件。
三、疑難復雜案件
(一)下列刑事案件為疑難復雜案件:
1、涉及刑法分則規定的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案件;
2、重大案件兼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觸犯2個以上罪名的案件;
4、被告人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5、經審查,需要改變檢察院指控罪名的案件;
6、經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確認的疑難復雜案件。
(二)下列民事、經濟、行政、仲裁案件為疑難復雜案件:
1、涉及2個以上法律關系、爭議較大的復雜案件;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用5個(不含5個)以上工作日時間的案件;
3、屬於重大案件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
4、需要3個以上律師共同辦理的案件;
5、涉及專門專業知識,需要聘請具有非法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方能辦理的案件;
6、新類型案件;
7、直接體現經濟價值,但無訴訟標的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譽權、名譽權糾紛案件;
8、經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確認的疑難復雜案件。
四、作為一般案件收理的,如發現屬於簡單、重大或疑難復雜案件,應及時與委託人協商,另行簽訂收費協議或解除委託合同。協商不成的,提交所在省轄市律師協會或省律師協會調處。
省律師協會確認有難度的,應會同省物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確認。
該文章來自: 崑山律師網(kunshanlvshi.com) 詳文請參考:http://kunshanlvshi.com/html/susongnan/bendisusong/200809/2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