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對循環經濟的獎勵政策
1.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農村地區廣泛發展沼氣,同時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
2. 國家按照科學規劃和有序開發的原則,推動小型水力發電的發展,並普及節能型農村住宅和爐灶等。
3. 國家鼓勵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並大力促進薪炭林等能源林的發展。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條,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循環經濟發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5.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6. 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各自按照職責對循環經濟進行監督管理。
Ⅱ 國家對循環經濟的獎勵政策
法律分析: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不夠的,應進一步強化激勵政策,必須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激勵各行各業、各類主體走循環經濟發展的道路。這其中應該包括建立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對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給予財政支持,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對有關循環經濟項目實行投資傾斜,並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收費等政策措施。
法律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