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案件流程及時間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時間要多長法院都沒有做出過多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流程:(一)、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系,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聯系方式等,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一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復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30夭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范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范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1、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採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撤消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並製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B. 民事經濟糾紛開庭流程
法律分析:
1、起訴與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開端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法院在審查起訴書後,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法院可選擇不予受理。起訴書應包括:原告為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案件應屬於法院民事訴訟范圍和管轄。滿足這些條件,法院才會受理。
2、審理准備:人民法院在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被告需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書。法院還需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告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材料調查和證據收集。
3、開庭審理:法院應在規定時間公開審理案件,並提前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審理包括法庭調查、辯論、意見征詢、調解和判決等環節。通常情況下,案件應在立案後審結,如需延長,需院長批准。
4、判決與裁定:辯論終結後,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法院通常進行民事調解,如調解成功,出具調解書;如調解失敗,法院依據法律精神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特定情形訴訟將終結,例如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權利等。
C. 法院劃扣錢的流程
法院劃扣錢的流程:
1、辦理案件的承辦法官帶上判決書、裁定書,到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所在的銀行;
2、向銀行工作人員說明事由,可直接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法院執行中,執行被執行人的工資的,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其它經濟來源的,則在執行工資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D. 經濟糾紛法院判決後多久強制執行
經濟糾紛法院判決後強制執行的處理如下: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