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調整的是哪幾種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可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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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簡答題:經濟法體系主要包括哪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
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
因此,社會分配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❸ 什麼叫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體系是指以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為核心,由多個相互關聯、相互補充的法律規范組成的有機整體。下面是詳細的解釋: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主要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包括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經濟關系。它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為了調控經濟、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經濟主體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經濟法體系涵蓋了多個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企業法、公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稅法、金融法等。這些法律規范共同構成了經濟法體系的框架,為經濟活動的各個主體提供了行為准則。
三、經濟法體系的特徵
經濟法體系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系統性:經濟法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各個法律規范之間相互關聯、相互補充。
2. 實用性:經濟法體系的制定旨在解決實際問題,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3. 靈活性: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變化,經濟法體系需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便及時調整。
4. 公平性:經濟法體系強調公平原則,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經濟法體系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不僅可以規范經濟主體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還可以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經濟法體系也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有助於實現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綜上所述,經濟法體系是一個涵蓋了多種經濟法律規范的有機整體,對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經濟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❹ 簡述經濟法主體的類型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權利的享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一下幾類:1、自然人是指始於出生肆首渣,終於死亡的法律主體,包括公民、無國籍人和外國人。個體戶也是自然人的一種特殊的法律表現形式。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能享有民事權利和裂悄民事義務的組織。3、非法人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但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如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一、經濟法的法律屬性:
1、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3、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
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
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芹啟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❺ 經濟法體系的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一)國內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學說
由於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等的不同認識,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個子部門,分別是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分法」)。市場規製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組成:市場立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
有人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的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管理法(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宏觀調控法(調整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及社會保障法(調整在社會經濟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分法)。
還有人認為,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建立的新經濟法體系應當是多樣性與統一陛的統一、穩定性與變通性的統一、現行性與超前性的統一、國內性與國際性的統一,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為計劃法和反壟斷法構成。
從以上這些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從兩點入手,首先將不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從經濟法體系中排除,第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的劃分
經濟法體系不能像從前那樣龐雜無章,越大越好,無所不包;而應是一個緊湊、嚴密、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述介紹的學界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三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和市場主體法)、還是」四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都將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有爭議的是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歸屬。下面筆者對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當包括在經濟法體系中進行分析。
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市場主體法。我們從經濟法主體說起,經濟法主體,指的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通常,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類是指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等等。前一類屬於行政法管理,後一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具體就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36到53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一個強力的證明。由此,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的主體,並不需要市場主體法來再度確立。至於如何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則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因此,如若將市場主體法定位於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也是多餘的了。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需要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之外再設置一一個單獨的市場主體法。
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中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正如前面討論過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也就是說,經濟法是著重解決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問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的確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對象都不同,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客觀產生的一種需要。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份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於 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我國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會法,這是一個用來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門。通過上述對社會保障法的分析,社會保障法應當屬於社會法的體系,而不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通過上述分析,經濟法體系的劃分宜採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組成。
❻ 經濟法的法律屬性
經濟法的法律屬性如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❼ 簡述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調整社會分配的法,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五條 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