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損失是怎麼算的
法律分析: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間接損失是指由於開采沉陷使環境資源的某些功能退化影響其他生產和消費系統造成的損失。
定義2
(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路產損失,不包括車損,人員傷亡之損失;
(二)其它事故類型是指車輛意外事故及司機違章駕駛。
定義3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受災體在遭受水旱災害的損毀後,其自身價值降低或者喪失所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含任何中間環節和間接的經濟損失.一般來說,直接經濟損失是一個不變的量,是水旱災害損失評估的中心內容。
定義4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直接發生的設備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費,或因事故報廢的設備的價值,未構成事故的均為設備故障,發生人員傷亡的均為重大事故,有專業規定的設備按有關規定確定事故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貳』 自然災害造成農業損失是否有補助
法律分析:對於一般性災害天氣造成的農業損失,政府有關部門尚無賠償或補償政策。農戶要想獲得賠償可通過上相應農業保險,根據保險合同列明的條款,在達到條款規定的損失程度時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據了解,目前天津市政策性農險有8種,分別是水稻、小麥、玉米、棉花、溫室大棚、奶牛、能繁母豬、生豬。農戶的投保方式可以以農戶、農業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單位投保,或以村為單位集體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為財政補貼保費的保險,農戶只需繳納保費的20%即可。賠償金額應依照損失程度,按照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
如遇到重大自然災害,農業部、市財政將根據災情、受災面積等情況對農民、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給予適當的救災資金扶持幫助。依據各區縣政府救災申請,市農委、市財政局按照各區縣受災經濟損失所佔權重,提出分配救災資金方案,及時對救災資金進行撥付。分配各區縣的救災資金,由各區縣農委、財政局根據種植業、養殖業受災程度,有所側重地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央財政農業生產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救災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應對農業災害的農業生產救災、應對水旱災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的地質災害救災三個支出方向的專項補助資金。其中:農業生產救災支出用於災害的預防、控制災害和災後救助;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於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和抗旱;地質災害救災支出用於已發生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災,不包括災害發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災害指對農、牧、漁業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其中: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高溫、低溫凍害、雪災、地震、滑坡、泥石流、風雹、台風、風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災等;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蟲、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鼠害、病害、蟲害、毒害草,赤潮等。具體災害種類和范圍可由農業部商財政部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