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在包工時規避高風險
建設工程合同風險的來源
1、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占據有利的地位,常常利用起草合同的便利條件.通過合同條款將盡可能多的風險轉嫁給承包商。為了承包工程承包商往往會對業主進行妥協,承擔更多風險,處於被動地位。
2、業主的信譽差,不誠實,或對承包商合理的索賠要求置之不理.或故意拖延承包商遞送的各種簽證材料。業主為了達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中苛刻、刁難承包商,濫用權力.施行罰款。業主經改變主意,改變設計方案,擾亂施工秩序而又不願意給承包商以補償。
3、業主的經營狀況變化引起經濟狀況變化從而給承包商帶來風險.即業主的經濟狀況變化引起承包商的風險。
4、業主的資金狀況來源不明引起的承包商的風險。作為業主,其資金來源狀況應該明確.而且在合同中標明業主的資金來源狀況。建設工程合同的第一部分協議書在工程概況中應標明「資金來源」的條款。承包商對於業主自籌資金貸款的項目應該特別謹慎。
5、承包商自己的決策風險。承包市場上信息頗多,幾乎每天都會發布一些工程招標或發包信息,由於信息的不確定性,承包商若是盲目進行投標就會面臨虧本風險。在投標報價時.報價策略的潛在風險主要有低價奪標寄贏利於索賠、低價奪標進入市場寄贏利於後續項目、對合作對象失去警惕、盲目用計弄巧成拙,報價技巧是獲得理想的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但技巧使用不當則有可能弄巧成拙比如不平衡報價、抽象報價等.結果帶來風險。
6、履約過程中承包商面臨的風險。履約風險主要潛伏在合同條款和工程管理等方面。
承包商規避合同風險的措施
1、合同簽訂前加深對合同的了解為有效預防合同風險,在工程施工前避免虧損發生。承包商要綜合考核業主草擬的合同條款,對未經審查的合同堅決予以不簽。還有一些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款不能按期支付、需要墊資:收取高額履約保證金等等,明顯有失公平,簽訂這樣的合同只能給企業帶來高風險。
2、簽訂合同時加強合同風險分析.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在對工程承包合同文本的審查的同時,承包商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合同的風險分析,提出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措施的具體條款,並採取相應的對策。要詳細研讀合同條款,不放過每一項條款。工程合同既是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法律文件,也是承包商進行風險管理及以後進行索賠的主要依據,因此,承包商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研究合同的每一條款,對項目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如何減少或避免風險,是承包合同談判的重點。在報價過程中.承包商應充分考慮到風險因素,可採用報價策略。風險大的分項工程先拋開,再與業主議價談判,其次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要增加風險附加費,風險附加費的增加必須要有一個增加尺度,對於承包商來講,風險附加費不宜定得過高,因為增加這一費用必然會提高投標價格.這樣會降低競爭力。因此,一定要結合企業的管理水平和定額管理水平,通過研究競爭對手和其他相關資料來確定風險附加費的額度.使用這些方法一定要根據自己競爭的能力以及抗風險的能力而確定,以免影響中標。
另外,承包商應充分重視合同談判階段,要選擇最有合同談判能力和經驗的人作為主談判進行合同談判.其他各部門應積極配合,提供資料和建議。合同談判與簽約一些借鑒方案有:承包商的基本目標是取得工程利潤,這個利潤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長遠利益,因此,必須簽訂一個有充足經濟利益的合同。雖然合同法賦予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權利還要靠承包商自己去爭取.如有可能,應爭取合同文本的擬稿權。對業主提出的合同文本.雙方應對每個條款都做出具體的商討。另外,對重大問題不能客氣和讓步,切不可在觀念上把自己放在被動的地位。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的利害相關.一切問題都應明確具體地規定,不要以口頭承諾和保證。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少,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意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具體規定總分包合同中發包方、總包方和發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發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發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發包方各自的責任和互相關系也有原則性的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發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許可權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的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