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破產重組債務怎麼處理
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1、按照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執行;
2、執行完畢的,債務清償完畢;
3、未能執行或不執行的,終止重整計劃,宣告公司破產;
4、重組成功的,企業恢復正常運轉,債務照償還;
5、重組失敗的,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按法律規定程序清算債務。
破產重組債務的影響因素:
1、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涉及債務人的資產總額、流動性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資產用於償還債務;
2、債權人的類型和權利:包括債權人的優先順序、債權金額以及是否有抵押或擔保物權;
3、法律法規的規定:破產法律對債務重組的具體要求和限制,以及可能涉及的稅務處理規定;
4、重組計劃的內容:重組計劃中提出的償債方案、債務調整措施以及債權人的接受程度;
5、經營狀況和前景:債務人的經營效率、盈利能力和未來發展前景對債務處理方案的可行性有重要影響;
6、市場和經濟環境:宏觀經濟狀況、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變化可能影響債務重組的成功率和條件。
綜上所述,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包括按照法院裁定執行重整計劃、債務清償完畢或終止重整計劃宣告破產、重組成功恢復正常運轉並償還債務,以及重組失敗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按法律規定清算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② 重組後債務誰來還
資產重組債權債承擔: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是由資產重組以後的主體來對原來的債務債權進行承擔的,除非雙方在此之前有約定。
一、資產重組債權債務誰來承擔
應該由新的主體承擔,除非事先有約定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當前,從研究範式來劃分,投資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這三種方法所依賴的理論基礎、前提假設、研究範式、應用范圍各不相同,在實際應用中它們既相互聯系,又有重要區別。而在股票市場基本分析的諸多方法中,資產重組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最重要的研究內容和領域之一。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流程
1、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
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2、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