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糾紛被看守所關押多久後才會恢復人身自由
經濟糾紛被看守所關押一年半左右才會恢復人身自由,經濟糾紛若是僅涉及到民事賠償,此時是不會被派出所關押的。若是在被關押之後,司法機關經過偵查,發現該公民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此時最多也就會被拘留半個月左右,然後就會被釋放了。
一、經濟糾紛被看守所關押多久後才會恢復人身自由?
經濟糾紛被看守所關押一年半左右才會恢復人身自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下列案件在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看守所探監條件有哪些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民事主體在被關押在派出所之後,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家屬才能夠探視,並且對於民事主體而言,若僅是涉及到了經濟糾紛,但是卻沒有違法,此時看守所是沒有權利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若是在糾紛發生時,並不確定具體的糾紛事由,也可以將民事主體暫時關押。
❷ 經濟案件一般在看守所關多久
法律分析:經濟案關押看守所半個月左右才會被釋放,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❸ 經濟案件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經偵大隊拘留人最長時間是12個小時。
根據相關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經偵大隊具體拘留:
1、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
3、如果應當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就會被送到看守所關押,最長24小時送看守所。傳喚、拘傳後如果48小時人沒有釋放,那肯定是被拘留了。
經偵大隊傳喚就拘留嗎
傳喚一般不能超過12個小時,最長24小時,超過時間可能就該被拘留了,可以直接拘留,看什麼性質。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
經偵大隊傳喚可以不去嗎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經偵大隊屬於公安機關的內部職能部門,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到的,可以進行拘傳。因此,公安機關對公民傳喚,原則上必須配合,不可以不去。
經偵大隊辦案流程具體如下:
1、受理,接警民警接到報案人報案之後,在了解案件後,應當及時將案情錄入公安信息管理系統中,並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如果是接到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應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時間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2、立案,所受理報案經過審查,只要符合立案條件,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如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公安應予立案:可能是有犯罪事實的;涉嫌犯罪金額、或者結果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標准;是屬於該公安部門管轄區域的。
如果公安部門經過審查決定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該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7天內送達給控告人。
3、偵查,如已批准立案,應當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