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職時工資打到卡里最晚什麼時候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只規定了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這里說的是經濟補償金不是工資。
對於離職時工資的支付法律沒有太明確的規定,考慮到用工單位有自己的會計制度,一般是按照用工單位的結算日期來計算。如果過了結算日期還不發放工資,企業屬於違法,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但一般不用走到這一步。
B. 企業賠償金最晚什麼時候給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C. 為什麼很多公司都是在15號左右發工資
曾經有人根據發工資的時間,將公司分為了三種:
一種是1-10號發工資的公司。這種公司是最好的,一般為高 科技 公司,實力強,不差錢,根本不擔心員工流失,所以早早的就把工資發到員工手裡了。
第二種是11-20號發工資。一般為國企、事業單位等,運行平衡,波瀾不驚,按部就班,說不上好,也談不上壞。
第三種是月底發工資的。一般為勞動密集型企業,運營能力差,效益不好,財產狀況需要改善。
從上面看來,15號發工資的單位,是一般的單位,不好也不壞,中規中矩。我們也是15號發工資的,但發的是當月的工資,其實很多單位都是當月發當月的工資,而不是拖到下個月。公司為什麼要在15號左右發工資呢?
首先,人力資源部要進行各項數據的統計。比如考勤,大的單位考勤非常繁瑣,還要根據請假情況計算工資的扣除,牽涉到每們員工的利益,必須核對清楚。
其次,個稅的扣除。
在實行新的個稅之後,我們是每個月的15號之前要與稅務專員核對個稅,因為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剛改為年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有些員工的個人專項扣除一直變來變去的,導致每個月的計算都非常麻煩,財務與稅務的核對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完成。
第三,15號發工資不早不晚。
正好中旬發工資,既不早也不晚,挑不出來毛病。發的早了財務上有壓力,發的晚了職工不樂意,這個時間正好。
不管幾號發工資,比起那些拖延不發的單位,能按時開工資的公司都是好公司。大家都是幾號工資的?
你好,我從事十幾年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對於公司的工資發放日,實際上五花八門,有早早於15日發的,有月底發的,甚至還有拖延一個月以上發的。但貌似15號發工資的公司佔大多數,為什麼呢?那我們要知道工資發放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和實際情況是怎樣的!那就不難理解!
工資發放日期的規定這里只說按月發工資的情形,其他特殊發放薪資的方式這里不提。
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大部分城市,原則上當月底之前發完上個月工資就是合法的。但超過1個月以上還不發放工資,那肯定就不行,屬於未及時發放工資,員工能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少部分城市,在這個基礎上,對於工資支付日期更加嚴格。比如說深圳,規定每月7日前發放上個月工資,如果遇到一個特別的問題,可以在每月12日發放上個月工資,若遇到經營困難等因素,可以最晚在每月22日前發放上個月工資。
公司為什麼喜歡越晚發工資越好?一、公司資金周轉和存款利息問題。 這個不難理解,對公司來說,肯定是越晚發越好,特別是對人數多一點的企業,這部分錢在銀行多放一點時間,都是有利的。所以很多公司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最晚的。
二、每月月底到次月初幾天,是公司財務結賬的時間,再加上公司的考勤打卡統計、計算工資,和員工核對等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 比如月初第一個星期用來處理考勤異常,並和員工核對,第二周計算工資、發放工資的,這樣很快就只能到15號才發工資。
不過大一點的企業,有比較全面完善的考勤系統,那麼就會快很多,所以有些工資12號就發放工資,還有的真的可以7號就發放工資。一些政府單位,甚至有當月月底和月初1號就能發工資的,這個我們只能羨慕。
三、很少有公司每月7號前發放工資的,為什麼呢?因為對於員工多的工資,經常會出現自動離職,晚發工資,相當於是間接彌補員工自離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特別是工廠一線工人來說,經常會出現領完工資就直接走人不來上班了,因為很多人等不來那麼久辭職。因為如果是7號前發工資,可能有些員工根本就不在乎這7天工資,而選擇直接自離,而且7號之前基本上就只能上5-6天班,這點工資員工不在乎,也不足以彌補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但如果公司是15號甚至更久發工資,員工在要想不進行工作交接就自離,那真的需要慎重考慮了。
實際上,能夠15號發上個月工資的公司,算是比較正常,甚至說是還行的公司了,因為這個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既考慮了工作量本身,也考慮了員工自離的問題。各種公司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習慣這樣去執行了。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工資發放時間的早晚體現了公司的綜合實力、價值理念、人文關懷,不少HR在招聘時還把工資發放早作為體現公司福利好的一項來吸引應聘者。
從企業角度來說越晚發放越有利,可緩解資金壓力和賺取一定的利息,從員工角度來說,越早發放越有利,尤其是還貸壓力比較大的員工。
發放工資前的准備工作有: 統計考勤,有績效的計算績效工資,與公司收入和回款掛鉤的還需等財務部門提供數據,工業企業還要計算工時、件數等,然後製作工資表,個稅實行專項扣除以後,計算上比以前要復雜很多,還需為離職風險管控和公司支付流程審批預留時間。
一般企業主要有四個發放工資的時間段: 1、次月10號發上個月,一般在高 科技 公司、外資、大型國企等經濟實力強的公司,曾經遇到的最早發放工資的一家公司是當月28號發當月工資;
2、次月10-15號或次月16-20號發放上個月,大部分企業都在這個區間內,這兩個時間段並沒有嚴格的界限,有的公司實力很好,但審批流程特別復雜,有的公司會先個稅系統中預校驗是否有計算錯誤再發放,而個稅一般是每月15號前申報;
3、次月21-25號,一般在企業效益不是很好,資金緊張,規模小的公司,甚至是拖欠工資.........
因為越晚發工資對企業越有利,而對員工來說是越晚發風險越高。
那為什麼要壓這么久的工資呢?
1、財務統計工資報表需要時間,走程序時間長。
2、壓一段時間的工資能夠穩住員工,套住員工。因為不管什麼時候辭職/跳槽,員工總有一部分的工資是在公司手上。這會讓員工當心損失工資,而不敢隨意走人。
3、公司資金可能是周轉緊張。
4、賺利息。
所以說,從發工資的日期就能看出一個公司靠不靠譜。
A類/10號以前:多為高 科技 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
B類/10-15號: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制度比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
C類/15號以後:多為小企業,尤其是 社會 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你呢?你的工資是幾號發的
15號應該是大部分企業的發工資日期吧,這個日期其實也是一個分水嶺。實力雄厚而又福利待遇好的金融, 科技 等公司,就會選擇提前5天左右發放;勞動密集型企業,又特別是私營企業,就會推遲5-10天發放工資;因為大部分企業經營的都屬於中規中矩,所以都選擇15號發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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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以及大型集團上市公司都家大業大,公司規章制度福利措施健全。多久發工資也是按章行事。主要就是一些民營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多久發放工資那就彈性比較大了。效益好時,基本可以做到按時發放。效益不好時,推個10天半個月也是再正常不過了。
我覺得15號發工資,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就是工資核算需要一定的時間,像員工的考勤登記,曠工請假,遲到早退等;每位工人各批次各型號的產量單價統計;諸如每位員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加點工資;還有五險一金,水電費,個稅的扣除。還要到稅務部門去報稅,核算申報個人所得稅。這些都需要一定的時間。
再加上有些公司出於節約人力成本的考慮,導致財務人員的人手不足。而公司人數又比較多的話,這個工資核算確實就要延長一段時間。加上有些公司的效率本來就不高,又要經過層層的審核。最後還要經過老闆簽字,這一套工資流程才算走完。估計這樣子下來也差不多15天了吧。
其次,就是某些企業為了留住員工,防止員工自離的一種措施。工資越往後壓,員工自離的成本越高。這其實是民營企業,特別是一些小私營企業慣用的套路。絕大部分的小企業的工資都是15號以後發放,像有些的小廠,小作坊。所有人加起來也就是幾十個甚至10幾個的都有,就算不請專門的財務人員,工資核算幾天之內也可以輕松搞定。
(圖片來源於網路,侵必刪)
工資有越多在公司手裡,員工就越不敢隨意跳槽。特別是一些效益不太好的公司,員工的工資待遇不算好。但苦於辭工又很難獲批,自離又要損失一些錢。如果狠心自離的話,公司又可以少付出一筆開支。
更有些的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確實是15號,但卻是壓了一個半月工資。我就遇到過,2003年的時候在某市,比如2月份的工資,要等到3月15號才發放。依次類推,4月15號發3月份的工資。
這就好比本來是5天8小時的工作制,有些企業卻變成了兩班倒12小時制。而且也沒有雙休日之類的說法;而更那個的是,如果真的實行五天八小時雙休制,很多工人還不樂意,因為只有多加班,收入才越高。
謝謝被邀請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還是一起來了解一下,工資核算到發放是怎樣的過程。有的公司的車間產線上的員工上下班必須打指紋卡,來記錄考勤。如果是計件的,每天的個人產量乘以工價得出個人的日工資,由文員統一交給人事部。
而人事部到了月初把上月的員工計時和計件的考勤,遞交給財務部由他們慢慢的一一核算,得出每個人的月工資,再給老闆親自過目審批簽名。才能發放到我們的口袋裡。
為什麼一般的公司會在15號發工資呢?如果是員工較多的大公司,他們要一個核算的過程。至於小廠,個人認為有的是為了留住人。如果你自離,這半個月的工資就飛到老闆口袋了。筆者就曾遇到過。
最後,再普及一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其中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日期支付,也就是進廠時簽的合同。如果逾期三天的,可以去當地監察大隊投訴,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
您的工資是15號發的嗎?歡迎討論留言。
專業HR來回答下這個問題。
我所在的公司也是15號發工資,從行政人事的角度出發,我支持15號發工資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因:
1、給行政或財務人員預留工作時間:收集考勤和績效考核數據,並據此核算工資需要時間;
2、給審核流程預留時間:工資表做出來後,不是馬上就能發放,需要走流程,相關負責人簽完字才能執行,這個流程根據不同公司的情況,可長可短;
3、給離職風險管控預留空間:特指離職人員,尤其是不打招呼自離的那種,萬一有特殊情況,工資延後半個月發放,可以做一定的補償。當然,這個發生的幾率其實很小。
勞動法規定,薪資超過一個月發放屬於違規,15號剛好是兼顧法規和企業實際運作需要的一個選擇,所以很多公司都是這個日期發工資。
資深HR,多年深耕行政人事領域,歡迎加關注,共同探討職場人生。
答案比較簡單了,就是 為了滿足個人所得稅征繳的需要。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工資屬於個人綜合所得,公司作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最晚需要在次月十五日前能夠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完成申報繳納。所以,各單位最晚也要在次月十五日前做出上月的工資單。所以卡在15日發工資,已經是很晚的時間了,這種公司頂多是中規中矩,比不按點兒發工資的公司強一些而已。
問題解答到這里應該可以結束,但在相關操作中的一些財稅方面問題,可以和大家分享討論一下。
企業在工資和個稅的財會處理上差別還是挺大的。
比如,當月發放並計入當月成本費用,並當月發放次月15日之前申報繳納個稅,這種情況稅務和會計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種,月末計算並計入當月成本費用,次月15日前發放,這種情況在2017年之前的稅收政策環境下,形成了稅務和會計差異,因為按照2007年頒布的和2017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只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才准予在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盡管會計按照權責發生製做了正確的核算,但是由於沒有實際發放,在賬面上顯示的是負債,稅務部門認為屬於預提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征繳上往往不認可;
第三種,本月應發工資在次月發放並計入次月成本費用,就是說,應該與上月成本費用配比的工資實際上計入次月的成本費用,實際上是會計為了遷就稅收征管放棄了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滿足了稅務,但企業的成本費用管理卻有了不少麻煩。
過去,對第二、第三種情況,稅務部門也講實際,用簡單的方法進行化解,通常把握一點,只要企業在一年中12個月內只對應列支了12個月的工資,年終獎一年也只計一次,至於工資獎金的歸屬期,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也就不去深究了。現在,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問題了。2019年國家修訂了《企業所得稅法》,上面那條被改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稅務和會計完全趨同了。
工作生活中的小問題、小細節, 其實多多少少都蘊含著大道理的。
因為一般公司都是這個月發上個月工資,在15號之前正好可以把各項考核指標和考勤核實清楚,績效工資計算數據也可以出來。15號也是報稅的截止日期,公司各項報表數據基本都已經確定了,所以一般都會在15號左右發工資。
先很高興來回答這個問題, 確實每個月的15號來發上個月的工資, 是大多數企業送行的一個標准 。老九這么多年待過不少企業和單位,只有兩家不是遵從這個標標準的。
那麼本月15號來發上個月工資對企業來說有什麼好處呢?
第一當然是緩解資金壓力 要知道企業經營最重要的就是保持現金流,所以能夠有半個月的緩沖期, 對企業來說是一筆可觀的 活動資金, 而且既沒有利息又沒有成本 自然是非常劃算。
第2個方面只是對於人員穩定來講 ,因為有半個月的工資壓在手上 ,職員離職或者是想突然撒手就走的時候 ,不得不顧及一下這筆工資 。而這段猶疑的時間就留給企業充分的准備。
一方面是准備和 員工在進行溝通挽留 ,另一方面呢, 也是對於員工離職做好更多的充分准備 ,免得有些什麼遺留問題。對工作的交接和新員工上崗的適應也是一個 有力的時間節點 。
說第3點就是對工作的平穩過渡卻有好處,由於工資的制約 ,工作交接的時候 的職員不可能太過於隨意和敷衍 。這對於新人來接手和保證工作的順利交接平穩過渡是非常有利的 ,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和降低企業因為人員流失而對工作的影響。
綜上所述,大概就是這3點決定了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選擇 當然他也有相應的弊端 就是如果有其他企業在這方面給予更寬松的政策 那麼對人才的吸引也會更大。
好了 ,我是老九。用20年職業生涯滾出來的經驗為大家答疑解惑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