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的主體
法律分析:經濟法的主體有: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⑵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