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概況
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於2001年9月19日,是西藏唯一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也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第47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西藏對外開放和吸引外來投資的核心平台,它在促進西藏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開發區的規劃總面積為5.46平方公里,分為A、B兩個區域。A區佔地2.51平方公里,B區佔地2.95平方公里。這個開發區不僅集研發、加工、出口、貿易、社區建設於一體,形成一個全方位的開發區。
在建設和發展中,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始終堅持高標准規劃、高起點建設、市場化運營和規范化管理的原則。其發展方向主要集中在工業項目、吸收外資、出口導向和高新技術產業。通過這些戰略,開發區旨在打造西藏新經濟發展的實驗基地,推動體制創新、科技創新、產業創新,同時創造後發優勢,促進西藏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
作為現代化開發區的代表,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將以信息化、高新技術產業化、資本運營市場化為標志,構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產業結構。在提升工業實力、強化功能、優化環境和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將成為西藏乃至全國的先進典型,為促進西藏經濟社會發展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做出重要貢獻。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拉薩市西郊,距市中心9公里,距拉薩貢嘎國際機場85公里,正在建設中的青藏鐵路從開發區A區內穿過,鐵路貨運站與開發區B區相鄰,中尼、青藏公路臨區而過,交通便捷。開發區在拉薩市「東延西擴」城市總體發展規劃中,依託城市基礎設施,將成為西藏基礎設施最好、政策最為優惠的地方,可望成為西藏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
B. 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簡介
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西藏地區獨一無二的國家經濟技術特區,依據商務部和自治區、拉薩市兩級政府的明確指示與要求,致力於高標准規劃與高效能建設。以市場化運營和規范化管理為原則,遵循國務院批準的「三個為主,一個致力於」的發展戰略:優先發展工業項目,以吸引外資為著力點,重視出口導向,同時聚焦於高新技術產業的培育與發展。
為了吸引和留住投資,開發區不斷優化投資環境,強化綜合服務功能,為各類企業提供全方位支持。其產業發展方向主要依託於豐富的本地資源,以資源開發和加工為核心,生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藏葯、醫療保健產品、食品、傳統民族工藝製品,以及旅遊產品和農牧產品深加工。此外,還積極推動高原農牧林產業化新技術的引進、開發和推廣,包括生物工程技術、節能技術和環保工程技術。
在高新技術領域,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電子信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產業的發展,同時也重視文教衛生、房地產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服務貿易的配套服務。這些措施旨在打造一個集創新、綠色、多元化發展的經濟特區,為西藏地區的經濟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2)西藏經濟開發區是什麼單位擴展閱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是西藏地區唯一的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按照商務部和自治區、拉薩市兩級黨政府的指示和要求,開發區堅持高標准規劃,高起點建設,市場化運營和規范化管理,堅持貫徹國務院批復的「三個為主、一個致力於」的方針,即: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C. 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位於拉薩市堆龍德慶縣東嘎鎮,規劃面積5.46平方公里。第三條 自治區設立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就開發區的重大事項進行領導協調。開發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的各項工作,為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水、電、燃氣,應納入自治區的計劃並保證供應。第四條 開發區堅持以吸收外資為主、工業項目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科學管理方式,發揮開放型經濟的窗口作用。
開發區應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高效率的運行管理機制,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生產經營及生活條件。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建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工業項目,大力發展特色產業、優勢產業項目和服務項目。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建設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第六條 在開發區不得興辦技術落後、設備陳舊、未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標准、產業政策標准項目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禁止的其他項目。第七條 開發區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租賃。第八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開發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第九條 開發區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依法行使地(市)級的行政管理職能,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審核、批准在開發區的各類投資項目;
(四)按照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對開發區的土地徵用、開發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實行統一管理;
(五)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及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七)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統計、物價、城市建設、房地產、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安、消防、交通、司法行政和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八)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九)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審核、批准在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類專項或專營項目特許經營權;
(十)協調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一)保障開發區內投資者依法自主經營;
(十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十三)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對開發區的事務實行管理。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等工作,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辦理。第三章投資和經營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興辦企業事業項目,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興辦企業事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投入資本和動工建設。不能按期投入資本或者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申請批准延期,未申請延期的,依法注銷土地使用證和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五條 開發區的企業依法享有經營決策、產品銷售、機構設置、勞動用工和工資分配等自主權。第十六條 開發區的企業應當設立完整的會計賬簿,並依照規定向開發區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年檢報告,接受開發區財政、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
開發區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者審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