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糾紛,法院已經判決,對方不給錢,幾年會失效
二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洞拍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中止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也是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這些規定都適用於申請執行時效耐顫纖的中止。
(2)中斷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九條也是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這些規定都適用於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
(1)經濟糾紛多久終止執行擴展閱讀: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昌仿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該規定,執行時效經過後,債權即變為了自然債權,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並且法院審查認可的,裁定不予強制執行。
『貳』 經濟糾紛法院判決後多久強制執行
經濟糾紛法院判決後強制執行的處理如下: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叄』 經濟糾紛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判決生效後,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限過後,對方仍未履行的,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申請為原則,以移送為例外。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肆』 經濟糾紛強制執行期限多長時間無效
法律分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