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適用房補差價
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補差價率. 經適房是有限產權,補交差價款才能變成完全產權,按照合同簽訂日期滿五年才能進行上市交易。 2005年10月1號之前按照原購房價的10%補交差價,2005年10月1號之後按照原購房價的20%補交差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⑵ 經濟適用房補差價新標准
法律分析:不同地方對於經濟適用房補差價標准不一,以鄭州為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准,執行《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市政府第146號令)之前政策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
法律依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