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包括:
1、農業:專指種植業、畜牧業、林業、副業、漁業的總稱,即狹義農業、工業、商業取得的銷售農產品、商品、自製半成品、材料等產品物資銷售收入;
2、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出租收入;
3、修理業獲得的修理收入、運輸業獲得的營運收入及經營裝卸業務的裝卸收入,服務業獲得的從事旅店、賓館、飯店、理發、照相、浴池、洗染、修理和咨詢服務收入等勞務收入。
組織的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橡游村企業等。
(1)村合作經濟組織經營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財會[2004]12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悔如擾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㈡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以下方面:
1、經營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農產品銷售收入、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勞務收入等;
2、發包及上交收入,是農戶和承包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及其他集體資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3、投資收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4、其他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罰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及庫存物資盤盈收入等。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准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包括哪些內容我急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