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以下方面:
1、經營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農產品銷售收入、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勞務收入等;
2、發包及上交收入,是農戶和承包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及其他集體資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3、投資收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4、其他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罰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及庫存物資盤盈收入等。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准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