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岳慶平教授所講,美國的專屬經濟區海域面積是多少平方公里
法國有極大的海外利益,極大的專屬經濟區,在太平洋上有600多萬平方公里。而中國得到國際承認的專屬經濟區海域面積只有88萬平方公里。相比之下,美國有1,200萬平方公里,俄國有750萬平方公里,加拿大有550萬平方公里,日本有440萬平方公里。
2. 專屬經濟區是怎麼定義的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定了專屬經濟區這一項新的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毗鄰領海的一個區域。
從現實中來看,海洋大國或島國更容易獲得較大面積的專屬經濟區。如美國除本土東西兩側延伸的大陸架外,還在太平洋、大西洋上擁有夏威夷、關島等屬土,宣稱是世界上擁有最大的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法國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屬島,也宣布擁有極大的專屬經濟區;澳大利亞由於四面環海,註定其擁有較大的專屬經濟區。此外,只要是島國,也都堪稱是「海洋大國」。如位於南太平洋的島國吐瓦魯陸地面積只有26平方公里,但構成國土的200多個珊瑚島散布在22萬平方公里的海域內,其專屬經濟區超過90萬平方公里,是國土面積的3.4萬倍!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家所享有的權力包括: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也要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一切「按章辦事」。
任何一個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專屬經濟區既不屬於公海,也不屬於領海,而是自成一類的具有獨立地位的海域。專屬經濟區本身不是自然存在權利,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布建立並說明其寬度。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也就是370.4公里。
到1995年為止,世界上共有112個沿海國確定了200海里區和專屬經濟區,其中專屬經濟區80餘個,還有一些國家宣布了專屬漁區。
3. 專屬經濟區怎麼劃分離海岸線多遠
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專屬經濟區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所設立的一種專屬管轄區。在此區域內沿海國為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目的,擁有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還有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有下列權利: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的主權權利;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對漁業的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關於專屬經濟區的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外國漁船非經許可不得在區內捕魚。 有的國家立法對於在區內允許捕獲的魚的品種、數量以及可使用的網眼的大小,都詳加規定,以便養護生物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如果沒有能力捕獲全部可捕量,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特別是准許在同一區域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家參加捕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有一些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規定,在從其領海基線到與鄰國之間的中間線的距離不足200海里時,其專屬經濟區的范圍到中間線為止。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在其經濟區和其他國家經濟區相重疊時,專屬經濟區的邊界由有關國家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