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侵佔罪應由哪個部門負責立案調查
在司法實踐中,侵佔罪被歸類為需受害者親自提出起訴的自訴范疇,為此需要由人民法院負責設立立案制度。
而在收到相關侵佔罪的舉報材料之後,人民法院需要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若經審慎評估認定確有犯罪行為及刑事責任存在,則應予立案受理。
❷ 派出所處理經濟糾紛嗎
派出所不能處理經濟糾紛。派出所大部分都是處理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得插手經濟糾紛,否則屬於違法,可以向公安督查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侵佔個人經濟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事件,在現實中時有發生,或是將合同糾紛認定為刑事詐騙,或是將所有權糾紛認定為刑事侵佔。
一些地方公安經偵部門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後,動輒以經濟犯罪,如合同詐騙、職務侵佔等罪名,對正常的經濟糾紛進行刑事立案,並抓捕對方當事人,在逼取債務或者達到委託人的目的後,再考慮放人。
應該說,作為肩負打擊經濟犯罪重任的公安機關,這些年依法偵破經濟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確實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社會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
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其實,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