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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4-10-16 18:58:03

Ⅰ 《經濟法基礎》考點復:稅款徵收方式

徵收方式: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

稅款徵收措施(★★★)

具體措施:核定、調整稅額;責令繳納並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區分稅款徵收方式與稅款徵收措施:稅款徵收方式是征稅的方法,稅款徵收措施是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手段。

【注意2】區分稅款徵收措施與稅務行政處罰:稅款徵收措施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是納稅人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國家採取的強制其履行的手段,並非處罰。

(一)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記憶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麼沒賬要麼相當於沒賬。

2.核定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滯納金(★★★)

1.計算公式

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0.5‰

2.滯納天數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算尾不算頭)

【鏈接】票據法貼現期的計算: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算頭不算尾)

【注意】滯納金與實體法納稅期限的結合考查。

(三)納稅擔保(★★)

1.擔保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

2.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其他。

3.納稅擔保的范圍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鏈接】票據法:追索內容

Ⅱ 第一次考經濟法,如何復習呢,原來沒有接觸過啊

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是一個非常艱辛的過程,如何在激烈的競爭考場上勝出是考生非常關心的問題。今天就一些考生關心的實際問題與考生做一個交流。

大家應該從現在開始,早動手、早准備、早學習、早聽課。

從2005年到2006年3月以前,只要出台並實施了新的法規,相應的內容在教材中就會發生變化,如果法規沒有調整,教材的內容是不會有大的變化的。

在沒有新書的情況下可以先用舊教材進行學習:

一、今年教材中會進行調整的內容:

(1)變化最大的兩章:第四章的公司法和第七章的證券法。

因為這兩章的內容涉及到公司法和證券法兩門法律,而這兩個法律都是2005年10月份通過,2006年1月1日新實施的法律。

(2)經濟法的考試還涉及到企業年度檢驗辦法,這也是今年3月1日才實施的。

(3)最高法院關於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糾紛有一個司法解釋。

這幾個新法規都是和考試有關的,那麼,教材的相應內容一定會發生調整,除了這些內容外,教材當中的其它內容不會有大的變化。

總體來說,教材變化的量最多不會超過30%,70%的內容都是基本不變的。

二、各章基本不會變化的內容及重點內容:

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知識。這一章應該不會有太大的變化。這一章的第三節無效法律行為代理是一個重點問題,第四節的訴訟時效是很重要的內容,這兩部分內容在近5年的考試中都三次出現過考查。

第二章,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出資方式和事務管理是重點問題,法律沒有發生變化,教材內容估計也不會有大的變化;合夥企業法中的債務清償、損益分配原則是重點,也是難點,不僅可以考查客觀題,也可以案例題進行考查;國有企業法在考試中的分量並不是特別重,但是近兩年對國有企業改制的問題已經成了一個熱點問題,那麼,在考試的卷面上應該會有所體現,所以,利用外資改組國企應該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應該重要把握的。

第三章,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由於國企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法規、司法解釋的內容不斷地在更新,所以,對於國有產權的轉讓制度應該作為一個重點來看。2005年關於國有產權轉讓制度剛剛考過一個案例題,那麼,今年就可以按照客觀題來作好准備。

第五章,外商投資企業法。這是比較成熟的法律,重點內容應該是合資企業法的規定,考生應該解決兩個難題:(1)外資並購境內企業,(2)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期限和比例。

第六章,破產法。這一章雖然是很重要的內容,但是新的破產法還沒有出台,現在教材中的破產法規定主要是依據最高法院對破產法的一個司法解釋。所以,我們可以重點把握「
三構成」,「一順序」和「四權能」,也就是:破產財產、破產費用、破產債權的構成;清償順序;取回權、別除權、抵銷權和撤銷權。

第八章,合同法。這是非常成熟的法律,歷年考試中也經常進行考查。因此,考生就要對近幾年當中沒有考查過的問題多加關注。對於難點問題要提早解決。比如,合同的保全措施,也就是代位權、撤銷權的規定;擔保法當中的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這些基本內容教材沒有變化,應該提早把它復習好。而對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涉及到公司法、證券法的新內容,那麼,可以在把現有的內容復習好的基礎上,拿到新教材再把這部分內容作一個加強。

第九章,合同法(分則)。教材當中對於合同分則部分十五類合同都進行了講解,可是沒有必要將這些類合同一一掌握。

(1)買賣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合同,在歷年的考試當中經常考查,這部分內容出題方式非常靈活,可以和公司法、證券法相結合,可以和票據法相結合,它和別的章節的結合點很多。這部分教材內容沒有太大的變化,因此考生可以先復習。

(2)委託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類合同,完全可以用案例的方式進行考查。

(3)借款合同也是一類很重要的合同,又是與財務會計相關的法律規定,2002年已經考過綜合題,那麼,可以看一下2002年的考題里有哪些相應的考點。

(4)融資租賃合同是2005年剛剛考過的案例題,因此,在今年的卷面上基本上不會出案例題的考查方式,那就要注意客觀題。

(5)2003年考了技術合同,2004年了考了建築工程合同,但是,這兩個合同在教材當中增加了大量新的內容,是教材去年作過修訂的部分。因此,在2006年的考試中仍然有可能出現綜合題的考查方式。

第十一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與第十二章「票據法律制度」這兩章的內容有很多知識點是相通的,可放在一起來復習。第十一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當中結算責任和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這兩節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第十二章票據法中的追索權問題在2005年的卷面上獨立地考查了一個案例題,因此,今年在票據法這一章有關背書、保證、抗辯權、偽造、變造的內容成為了可能考查綜合題的重要知識點。

第十三章,知識產權法。這是2003年教材增加的一個完整章節,在2003年當年對專利法進行了考查,這兩年這一章都沒有出現太多的分值。在今年的復習中對於商標法的申請注冊商標原則、商標許可轉讓的規定和爭議要作為重點。要注意商標法當中案例的考查方式。對於專利法,專利權、技術秘密和合同法當中的技術合同是一個有機的結合點,這兩部分結合起來考查案例,應該說出題老師好出題,考生答題的難度是比較大的,那麼就要提前把這個比較難的知識點有好的掌握。

第十四章,會計法。這一章的內容對於我們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來說並不是特別難,因為相關的規定在平時的工作中就已經遇到很多了,那復習時應該重點把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除此之外,對於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比如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出具虛假報告這樣的法律責任應該多加關注。

三、教材中變化大的章節

公司法和證券法是歷年考試的重點,今年內容的變化可能會給考生的復習帶來難度。那麼,考生可以對照新的法規先看相關的規定。

從大的問題來看,公司法、證券法當中修訂的內容大致有這樣幾項:

(1) 關於公司章程的規定

(2) 關於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3) 關於控股股東的義務和責任

(4) 關於公司的擔保

(5) 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以及注冊資本的交納

(6) 東的會議制度,比如,臨時會計召開的條件,特別決議表決的事項,決議有瑕疵如何處理。

(7) 法定代表人制度

(8) 監事會的組成

(9) 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10) 公司股份的回購

(11) 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

(12) 公司的合並、分立

(13) 關於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

列舉的這些內容還不全,只是列舉了這些大的問題,公司法和證券法都進行了調整。

那麼,具體說,比如關於公司章程的問題。原來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均具約束力,而現在的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約束力,這和考試是直接有關系的。

再比如,關於公司轉投資的限制性規定。原有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轉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10%,而新法規規定,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數額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這和原有的教材差異比較大,刪除了50%這個限制性規定。

再比如,關於控股股東責任義務的規定。原有的法規當中沒有關於控股股東義務和責任的規定,而新公司法增加了相關內容。新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事項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作決議的時候,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的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該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很明顯,這個法律規定,不管是公司法,還是證券法當中都有可能對考生進行考查,因為它直接涉及關聯交易的問題,涉及控股股東的責任問題。

再比如,公司的對外擔保。這在歷年的考試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而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來公司法不得以本公司的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取消了不得以本公司的資產對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像這種比較大的變化會與考試直接有關,我們可以通過現有的新法規就找到法律依據。

再比如,最低法定資本限額的規定。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注冊登記的時候對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50萬,30萬,10萬,這樣三個分段,而現在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只有3萬元,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僅為人民幣500萬元。並且在注冊資本的交納上,新的公司法也做出了調整。新的公司法有明確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原來的公司法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那麼,新的公司法的規定意味著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可以達到70%。

像這些考點,在今年的教材中都會以全新面貌體現。所以,我們考生要想辦法從現有的法規當中去復習這些新內容。當然,由於時間關系,在這里不可能把所有的法規的變化一一列給大家,一一進行講解。那我告訴大家一個捷徑,你們可以到財考網上免費查詢新舊法規有哪些差異,有哪些法律條款對考試有影響,對教材內容變化有影響,財考網為大家作了相關的資料,這個資料應該說是在拿到教材前很好的一個復習材料,對於新的有變化的內容,我們考生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來進行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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