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案件在中院終審判決,不服在申訴高院自申訴之起多長時間可結案
首先要看高院是否受理,一般來說除非你有新證據,否則申訴案件是不會受理的,甚至是石沉大海。我國實行兩審終結制度,如果個個都不服,不斷上訴,那上級法院就崩潰了。如果高院受理,一般民事案件是3個月結案。
『貳』 為什麼經濟犯罪案件是由刑事庭審理還有法院各個審判庭主要負責哪方面的案件
經濟犯罪案件是犯罪案件,刑事案件,所有是由刑庭審理;如果是經濟類的民事案件才是在民二庭審理,該庭主要審理商事案件。
經濟犯罪,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
法院各個庭分別為:
一 、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二、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五、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六、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叄』 經濟案件向省高院申訴多長時間可結案
省高院裁定再審的刑事案件,可以發回重審,可以指定法院再審,也可以提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省高院申訴的,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省高院對申訴進行審查,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過審查, 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申訴;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審。
省高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一般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肆』 經濟案件不服中院判決申訴到高院高院已經受理了說明什麼問題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中院判決錯誤管用。經濟案件不服中院判決,說明你覺得中院的申訴不是正確的,上傳到高院高院已經受理說明高院經過審核已經覺得中院的判決是錯誤的,再次進行判決。
『伍』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請再審省高院立案了意味什麼
行政法現在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當事人申請滿足條件的必須立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訴當事人補正。如果不能當場決定是否立案的,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超過七日沒有做出回應的視為接受申請立案。所以現在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問題。我想你問的應該是裁定駁回起訴和裁定不予受理的區別吧。例如在民訴中,不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會不予立案,即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以後發現不滿足立案條件,則裁定駁回起訴。行政法中只有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總之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初學比較容易混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陸』 經濟詐騙刑事案件高院發回重審期限
發回重新審理的,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按照一審規定,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按二審有關規定: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