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一樣,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法人資格,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下列特點: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
近年來,我國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很快,並呈現出多樣性,如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農產品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等,這些組織在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由於這些組織在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發展模式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上具有不同特點,有的已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范。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調整各類合作經濟組織中的一種,即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那些只為成員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農產品行業協會等不屬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對象。
(2)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之上。
農民專業合作社區別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由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為主體,自願組織起來的新型合作社。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專業的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同類農產品的生產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為紐帶,來實現成員共同的經濟目的,其經營服務的內容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這里所稱的「同類」,是指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定的中類以下的分類標准為基礎,提供該類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以及與該類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例如可以是種植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體的葡萄種植、柑橘種植等專業合作社。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自願和民主的經濟組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他們成立或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位成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並實行民主管理,在運行過程中應當始終體現「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5)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成員自我服務為目的而成立的,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都是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提供同類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目的是通過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完成單個農民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決定了「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