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適用房不想要了,能退嗎
1、經濟適用住房是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
2、經濟適用房的取得是依法提出申請,經過資格審查之後做出是否予以批准購買的決定,所以經濟適用房並不具有強制性,如果不想要了,是可以撤銷經濟適用房購買申請的。
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Ⅱ 經濟適用房申請後放棄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放棄經濟適用房保障資格後,按目前政策規定需2年後(注銷合同之日起)才能重新申請經濟適用房。若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也視為放棄,同樣需2年後才能重新申請經濟適用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Ⅲ 如何注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
攜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到當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注銷即可。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