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派出所管經濟犯罪嗎
會管經濟犯罪。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而經濟犯罪是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類型之一。 會管經濟犯罪。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而經濟犯罪是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類型之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❷ 詐騙案在派出所報案多久立案
如果是經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案件:七日內,重大案件:經批准,三十日內,特別重大案件:經批准,再延長三十日,共計六十日。
因此,一般經濟案件應該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然後製作不予立案決定書,一般在7日+3日也就是十日內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
重大經濟案件,經批准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然後製作不予立案決定書,一般在30日+3日也就是33日內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
特別重大經濟案件:經批准,再延長三十日,共計六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一般在60日+3日也就是63日內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
❸ 經濟犯罪案件由派出所管轄嗎
派出所管理經濟犯罪案,但是貪污賄賂犯罪除外。經濟犯罪是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類型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❹ 派出所立案兩年沒有結果怎麼辦
經偵立案兩年了還未處理向有關的單位反映情況。因為可能有些情況之下的話是屬於案件比較復雜,所以沒有辦法盡快的結束案件,所以必須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是因為相關的機關沒有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可以投訴舉報。❺ 派出所處理經濟糾紛嗎
派出所不能處理經濟糾紛。派出所大部分都是處理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得插手經濟糾紛,否則屬於違法,可以向公安督查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經濟犯罪派出所最多扣留多久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事件,在現實中時有發生,或是將合同糾紛認定為刑事詐騙,或是將所有權糾紛認定為刑事侵佔。
一些地方公安經偵部門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後,動輒以經濟犯罪,如合同詐騙、職務侵佔等罪名,對正常的經濟糾紛進行刑事立案,並抓捕對方當事人,在逼取債務或者達到委託人的目的後,再考慮放人。
應該說,作為肩負打擊經濟犯罪重任的公安機關,這些年依法偵破經濟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確實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社會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
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其實,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