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信用的含義信用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經濟學中所說的信用是指經濟活動中的借貸行為,是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單方面扒悔的運動,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信用具有以下特徵:
(1)信用是以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為條件的。信用這種經濟行為是以收回本金為條件的付出,或以償還為義務的取得;是以取得利息為條件的貸出,或以支付利息為前提的借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借貸行為受等價交換原則的約束,即借貸必須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2)信用是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在一般的商品與貨幣相交換的過程中,賣者賣出商品取得貨幣,買者讓出貨幣取得商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雙方是對等交換的。當這一行為完成時,雙方不存在任何經濟上的權利與春攔正義務。在信用活動中,一定數量的商品和貨幣從貸者手中轉移到借者手中,並沒有同等價值的對立運動,只是商品或貨幣的使用權讓渡,沒有改變所有權。當貸款者將貨幣支付給借款人的時候,並不像商品交換關系那樣意味著衡芹兩者關系的結束,而正是兩者關系的開始。只有當本息得到償還後,才是兩者關系的結束。
信用的本質就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借貸行為發生後,借方是債務人,有付款的法定義務;貸方是債權人,有要求付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