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專屬經濟區有沒有包括領海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個區域是國家管轄范圍,但並不包括領海本身。
② 「專屬經濟區」是什麼意思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被劃為九個不同的海域,除內海外,領海基線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為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專屬經濟區是在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專屬經濟區不是公海,而是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海域。沿海國對該區域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養護享有主權權利,並對該區域內人工島嶼、設備、結構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專屬管轄權。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三項自由:飛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鋪設電纜管道自由,但在行使這些自由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規章,尊重沿海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國的國家安全與和平秩序。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范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管轄的權利。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
許多國家為加強專屬經濟區的管理和監控採取了很多措施,這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保護自然環境和海洋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專屬經濟區的監控是一個非常困難而復雜的任務,尤其是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始終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此專屬經濟區內經常有沖突事件發生。
(2)什麼是鄰接領海的一種經濟管轄區擴展閱讀:
專屬經濟區的發展歷史
專屬經濟區制度是一項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這項制度的原因是:各國對鄰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資源開發日益重視,對保護沿海漁業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這個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為保護其沿海資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對「大陸外緣海」的主權主張;1947年智利提出對鄰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權主張;1952年,智利、厄瓜多和秘魯在《關於領海的聖地亞哥宣言》中宣布,各該國對其沿海寬至200海里的海域擁有專屬的主權和管轄權。
但是專屬經濟區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當時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國家通過《聖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為「承襲海」,受各沿海國的管轄。同年,非洲國家關於海洋法的討論會在喀麥隆首都雅溫得舉行,會上提出的「經濟區」概念,得到了與會各國的支持。
肯亞在1972年向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正式提出經濟區條款草案,並規定200海里為專屬經濟區的最大寬度。1974年在委內瑞拉首都加拉加斯舉行的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出現了贊成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明顯趨勢。以後,專屬經濟區作為一種新制度被訂入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專屬經濟區的設立,使沿海地區的自然資源有效地置於沿海國的管轄之下。在過去,一些海洋大國的漁船隊曾在鄰近其他國家的海域濫肆捕撈,嚴重危害這些國家的漁業利益。在專屬經濟區制度下,沿海國有權管理沿海漁業、采礦業以及一切有關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這樣就可以有利於這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並使其為沿海國人民的利益服務。
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國都設立經濟區,則世界上的海洋將有1/3劃歸經濟區范圍,國家管轄下的海域將有3700餘萬平方海里,而國際區域只有6700餘萬平方海里。其結果必然使海岸線長而又面向大洋的國家,以及位於大洋中的一些由島嶼構成的國家,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
③ 公海、領海、內海、專屬經濟區有何區別
1、定義不同
領海是指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屬沿海國主權管轄。
專屬經濟區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內海指深入大陸內部,除了有狹窄水道跟外海或大洋相通外,四周被大陸內部、半島、島嶼或群島包圍的海域。
2、權利范圍不同
在內海,國家擁有全面的主權性權利,在領海則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權性權利,在專屬經濟區,國家只擁有經濟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權利。
3、領域面積不同
內海指深入大陸內部,除了有狹窄水道跟外海或大洋相通外,四周被大陸內部、半島、島嶼或群島包圍的海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