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員工短期病假工資怎麼發
北京員工請短期病假的,應當根據勞動約定支付病假工資,如果沒約定,單位支付病假工資最低標準是北京市最低工資的80%。作為員工在入職的時候,就應當在合同中對病假相關事項規定清楚。病假期限最長是2年,到期依然不能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一、北京員工短期病假工資怎麼發?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若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有約定具體的病假工資支付標准,則按約定執行,但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員工職業病無法繼續工作的怎麼辦?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綜上所述,北京市員工因病需要治療的,要向單位請病假,病假期間員工可以拿到一筆工資,勞動合同中有條款約定的,按照合同處理。如果沒有明確,則可以根據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確定,不得低於該標準的80%。員工沒拿到病假工資,可以去北京市勞動局投訴。
B. 病假期間被公司辭退賠償標准
勞動者在面臨此類情況時,應了解自身權益,積極維護合法權益,並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一、病假期間的權益保障
勞動者在病假期間享有法定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等待遇。醫療期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在此期間,公司應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其標准一般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辭退賠償標准
若勞動者在病假期間被公司辭退,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賠償標准。通常情況下,公司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計算方式主要依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資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若公司辭退勞動者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未提前通知勞動者或未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等,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一般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損失和公司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確定。
三、勞動者權益維護
勞動者在面臨被辭退的情況時,應首先了解自身權益,並保留好相關證據。如有必要,可以尋求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的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勞動者也應積極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綜上所述:
病假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賠償標准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在面臨此類情況時,應了解自身權益,積極維護合法權益,並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