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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的適用范圍和排除范圍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4-09-16 23:26:20

1.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和民事訴訟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倒計時只有9天,雖說在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科目里,「仲裁和民事訴訟」是最基礎、簡單的考試點內容,但同樣有不少考生在這考點上丟分,今天深空網就跟大家詳細講解這個考點。
內容導航初級會計重要考點初級會計報考理由初級會計答題技巧初級會計評分標准
初級會計重要考點
今日核心考點
初級《經濟法》核心考點1:仲裁和民事訴訟
核心考點思維導圖
核心考點概述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能提請仲裁的:①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的: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於《仲並逗高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二)仲裁的絕尺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委會或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自願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四)仲裁裁決
1、仲委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2、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但是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
3、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除外。
4、裁決應該少數服從多數,記錄少數意見。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指滾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
【主要適用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訴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民事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迴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無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1)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
(2)申請不公開:離婚案件;商業秘密案件。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案件經一審法院審判後,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管轄:
①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票據糾紛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⑥侵權行為訴訟,由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信息網路侵權:A.被告住所地;B.被訴侵權行為計算機設備所在地(實施地);C.被侵權人住所地(結果地);產品、服務侵權:A.產品製造地;B.銷售地;C.服務提供地;D.侵權行為地;E.被告住所地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⑨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⑩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港口作業糾紛——港口作業地;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4)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的范圍: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5)共同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長度:普通訴訟時效:3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3、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初級會計報考理由
一、認可度不斷提高
自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後,初級會計逐漸得到了企業的廣泛性認可,同時也已經作為財會人入行最基本的會計職稱類考試。隨著社會發展,會計已成為社會普遍通用的熱門職業,隨著競爭力的加大,企業對於人才招聘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初級會計證書也逐漸成為進入企業必備的「敲門磚」。
二、科目少,取證快
吸引這么多考生報名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初級會計科目少、取證的速度比較快,而且對比起其它考試來說,初級會計的考點內容是最為基礎、難度最低的一門考試,即使對於零基礎考生,只要多加努力,在一年內輕鬆通過考試並不是問題。
三、報名條件低
之所以有那麼多人去報考,無非大家看中了他報名的門檻,在報名條件方面,初級會計考試所設置的門檻並不是很高,只需要具備高中學歷或以上學歷的要求,既可以報名參加考試了,同時,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年代中,初級會計證書也是大家必考的會計職稱證書。
四、人才缺口大
雖說,如今的會計行業中,會計人員比較多,但真正能夠達到高級專業水平的會計人員確實少之又少。而報名初級會計考試證書成為高端會計人士最基本的條件,只有穩固好自己的基礎功底,才能有能力晉升到更高的層次。
初級會計答題技巧
初級會計實務的內容與經濟法相比,會難一些,大部分的內容是需要計算的,而且題目的靈活性也比較強,對於大部分的考生來說,是比較容易丟分的。
1、單選題
直接選擇法:對於一些比較簡單的題目,能夠直接選定的,就採用直接選擇法;
排除法:一般是答案不確定的時候,幾個答案做對比選擇,找出更符合答案的選項。
單選題還是比較容易得分的,一般都是基礎知識類型的題目,如果遇到了計算題,一開始動筆的時候沒思路的話,就先放下,先不要管,等最後有時間了,再過來寫,先做一個標記。
2、多選題
綜合考察能力比較強,涉及的知識點較多,也會涉及很多的會計處理,而且多選題多選、少選或者是錯選都不能得分,考生們要在這方面多下點功夫,如果選錯了,直接就不得分了,但也有很多考生粗心大意,很多迷惑的選項,也沒看清題目是讓選正確的還是不正確的,這樣丟分就很冤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細心。
3、判斷題
不答不得分,答錯到扣分。沒想到吧,我們一直都覺得,不管會不會寫,一定要把試卷填滿,起碼老師能看到我對考試是認真的,但是,判斷題就給我們提個醒了,答錯要倒扣分,所以不確定的答案,寧願不寫,也不能亂寫,深空網小編倒是覺得這是個好現象,也覺得是為了提醒考生們以後工作不確定的事情就不要輕易下結論。
4、不定項
不定項選擇題就比較難,有很強的綜合性,出題的形式一般是計算題和分析題,這個題型考試的得分點是,答對幾個得幾分,錯選、多選、不選不得分,這類題型就是把自己肯定的答案選上,不肯定就不要選。
初級會計評分標准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合格標準是什麼?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雖然還未開始,不過作為考生的你,除了密鑼緊鼓的開展備考工作外,還是非常有必要去清楚知道它的考試相關事宜的。
關於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合格標准,與歷年一樣,《經濟法基礎》、以及《初級會計實務》這兩個科目滿分都是100分,合格標准分數都是為60分,毫無疑問,考生只要兩個科目的分數都能達到60分,就表示你已經順利通過初級會計考試了哦。
關於成績查詢
關於成績查詢問題,當考試結束後,官方通常在1~2個月左右的時間會公布考試成績。屆時考試只需要通過登錄財政部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輸入自己的姓名及賬號密碼登錄個人賬號並進入考試成績查詢入口,即可查詢到自己所考的分數。
成績合格還需要考後審核
別以為考試合格後就可以領取初級會計證書了,要知道,在考試結束後,部分地區還會進行考後的資格審核,簡單來說,就是對取得考試合格的考生進行審核,主要核對考生是否符合報名條件。是否存在作弊嫌疑等,關於這點,大家也不必太擔心,這只是簡單審核,一般都能順利通過,不同地區有不同要求,因此,考生一定要關注好所在地的最新動態,按照要求去執行就可以了。
不參加審核能領取證書嗎?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不參加考後審核的考生,是無法領取初級會計證書的!對於錯過考後審核的考生,第一年一般不會取消成績,第二年還會有補審核的機會,而在第二年以後,就會存在取消成績的風險,因此考生一定要重視。

2. 經濟仲裁的適用范圍

1. 經濟仲裁的適用范圍分為國內經濟仲裁和涉外經濟仲裁。
2. 國內經濟仲裁主要解決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3. 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的是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5.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6. 若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其他有關規定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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