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西北部灣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1、產業發展政策支持
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發展政策支持
4、用地用海政策支持
5、投資環境優化政策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第三條 支持重點產業發展。 (一)鼓勵發展石油化工、林漿紙、鋼鐵、鋁加工、輕工食品、修造船、集裝箱製造、港口機械、海洋產業、生物及制葯、電子信息、汽車配件、精細化工及其他配套或關聯產業,現代農業,物流、商貿、金融、信息服務、會展、房地產、旅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保健等現代服務業,構建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帶動作用大的產業結構。按照統籌規劃、先行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水利、能源電力、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二)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優先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優先列入申報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家規劃,對符合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優先列入申報中央預算內(國債)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並在前期工作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條 實施稅收優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兩免三減半」中減半徵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徵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經批准實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徵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徵收部分,均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後年度減半徵收。(四)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經濟區內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輕工食品、高新技術、海洋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業、金融業、信息服務業、會展業、旅遊業、文化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等服務企業,免徵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五)經濟區內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
第十四條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納入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以及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其用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在不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支持金融主體建設。大力培育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經濟區內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分支機構實施升格或增加設置。深入實施「引金入桂」戰略,鼓勵和促進更多境內外金融機構到經濟區設立分支機構,建設南寧金融機構集聚區。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並在此基礎上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拓寬小企業和小額農業融資渠道。在金融機構總部及相關機構設置上給予土地、財稅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走出去。圍繞建立重要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的目標,支持企業開展面向東盟的對外投資、開發資源、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咨詢設計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