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打12345投訴路政會有賠付么
打12345投訴路政,是針對道路狀況、設施損壞、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投訴和建議的行為。
首先,12345是一個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旨在提供政策咨詢、投訴建議等服務。當市民遇到路政方面的問題時,可以通過撥打該熱線進行投訴。然而,是否會有賠付,並不是由12345熱線本身決定的,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
如果投訴涉及到的是因路政部門管理不善導致的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等直接經濟損失,那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受損方可以向責任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需要經過一系列的調查、鑒定和協商程序,最終是否能夠得到賠付以及賠付的金額大小,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此外,如果投訴的問題只是涉及到道路狀況不佳、設施損壞等不涉及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那麼一般來說是不會有賠付的。但是,路政部門會根據投訴內容進行相應的整改和改善措施,以提升道路通行條件和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綜上所述:
打12345投訴路政是否會有賠付,取決於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涉及的損失情況。如果涉及到直接經濟損失,受損方可以向責任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來確定最終是否能夠得到賠付以及賠付的金額大小。如果只是涉及到道路狀況不佳等問題,則一般不會有賠付,但路政部門會進行整改和改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公路建設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㈡ 12345可以投訴保險公司嗎
12345是市長熱線,是可以投訴保險公司的,但是這個熱線所有的消費維權都集中在這里,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專門的保險投訴熱線12378,這是中國銀保監的服務專線,如果投訴都會錄入系統,並在當天處理,一般會在15天告知處理結果。
【拓展資料】
一、保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 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二、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三、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四、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
五、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
六、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七、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八、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㈢ 江蘇12345平台投訴內容
尊敬的江蘇12345百姓求助平台領導,您好:我的前幾個投訴工單因為是加害方黃橋供電所的上一級泰興供電公司負責調查處理的,這個屬於企業內部自查,相當於兒子在外犯了罪,讓這個兒子的父親來處理自己的兒子,這樣已經完全失去天然的公正性了,也違反了《信訪條例》第30條供電公司與此信訪事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應當迴避的規定。而目前為止事實也證明他們的處理前後自相矛盾、漏洞百出:1、說黃長生把我的電表進線和岀線都剪掉盜走讓超市竊電是他的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這明顯是在推卸責任。2、黃長生明明是利用自己是黃橋供電所職工的身份來騙走的我的身份證復印件,他們卻說是拿走的,拿走跟騙走的法律後果是大不一樣的,這個明顯是在邦他逃脫責任,而且黃長生已經當面供電公司相關部門的領導承認了是騙我說去幫我實名認證的,其實是騙去邦超市偷改用電類別用的,3、所有處分都沒有把相關依據拿來讓我看,所有處罰結果票據都沒有拿來讓我看,而且還答應了我的都沒有做到,4、黃長生犯了這么嚴重的錯誤,競然只是給了一個記大過的處分,關鍵是這個處分還是違法的,因為根據2008年出台的《勞動合同法》,企業是沒有資格對職工進行任何這樣的處分的,他們明知卻故意這樣做,無非是想敷衍我,而說停發他六個月的獎金也沒有讓我看到相關票據和正式處理文件,5、根據《信訪條例》第22條、26條、28條、32條規定,負責處理的部門一定要書面答復信訪人,而不是口頭答復,他們沒有把書面材料讓我過目並確認就私自回復了你們,這是違法的行為,並且也沒有讓我存留一份以防止他們回去更改內容,6、根據《信訪條例》第8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104條和105條供電公司在已經查明此事屬實的情況下應該對檢舉揭發人進行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並且還要協助受害者向相關加害者索賠各種損失,目前為止供電公司沒有任何這方面的說法,7、在己經調查屬實並且他們認為對所有涉案人員都已經處理結束的情況下,對受害者和舉報人沒有任何交待,我要求的相關加害人的書面道歉信也沒有落實,相關人員的承諾書也沒有做,對因此事給我造成的一切損失也都沒有一個說法,還說我沒有任何經濟損失,實在要賠償你去告我們,這是多麼的無法無天,多麼的狂妄之極!因字數限制,此工單先寫這些。
此工單接上文:八、我的直接損失有:1、我的電表開戶費,因為黃長生的侵害行為導致我匆忙銷戶,同時也是我被迫釆取的緊急自救措施,這個280元的經濟損失理應要賠償我,因為不是他的侵害我是不可能無故銷戶的。2、我的這一個多月來的電話費,因為他們對我的侵害,導致我被迫撥打95598熱線和其它部門的電話,這筆費用也要上百元的。3、我的誤工費,因為此次突然發生的對我的不法侵害,導致我這一個多月來生意也做不成,每天都在為這件事費心費力,大傷腦筋,這些損失一定要給我賠償。4、因為這件不法侵害導致我的建房手續不能得到及時的辦理,如果不是因為這件事我本來是要去鎮建設局辦理的,結果因此事的突然發生,讓我失去了及時辦理的機會,現鎮建設局已經停止了這項工作,我要求泰興供電公司一定要把這個手續辦好交給我。5、因為他們的不法侵害導致我的精神損失費,包括我的人格權、姓名權、健康權、所有權、名譽權、用益物權這6大權利,這一個多月以來對我的精神造成嚴重打擊,名譽造成嚴重傷害,工作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對我的人際關系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我的間接損失有:1、他們盜用我的電表去竊取國家的電費,還冒用我的身份去開發票、辦理手續等,讓我隨時都有成為犯罪分子的可能,因為一旦超巿老闆跑掉的話,這些電費供電公司將會向我要的,這個損失一定賠償我。2、匹夫無罪 懷璧其罪,因為我的這個暫時沒有使用的電表讓我無端招來橫禍,我正當的維權行為已經得罪多人,不論政府怎麼處理以後我將會被他們懷恨在心,說不記仇、不打擊報復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人的天性使然,這樣的惡果難道不是我的一個巨大的損失嗎?九、1、超市:明明是盜用我的電表竊取電費,他們卻說是違約用電,《供電營業規則》第九章第101條規定之第6小條釆用其它方法竊電,他完全符合。2、黃長生: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7條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應禁止其再繼續從事本職業。3、泰興供電公司這樣輕描淡寫的處理只會鼓勵犯罪,打擊老百姓的正義之舉,讓老百姓以後再也不敢與犯罪現象作斗爭,社會秩序永遠都不會安穩。十、所以我再次懇請省領導不能再讓泰興供電公司負責處理這件事了,再讓他們處理只會進一步激化矛盾,希望讓省紀委組織聯合調查組下來徹查此事,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