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有哪些 審計評價依據是什麼
審計評價前應編制評價工作底稿,將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歸納、匯總,為審計評價作準備。[1]
1.定量評價
定量評價是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行業標准等進行對比分析,客觀反映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2.定性評價
定性評價是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的評價。其中,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循相關會計准則的情況,以及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
3.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要求綜合運用上述兩種評價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支、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和所在單位財務收支、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以及所在企業的管理、發展、資產營運、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客觀反映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內容:
1.要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1]
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是法人的主要經濟職責也是審計檢查的基礎,還是審計評價工作內容之一。只有把財政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搞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的審計評價才有效,才可靠、可信。
2.要評價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看其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一切經濟活動必須置於法律、法規范圍之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單位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責任和法律責任,不僅要評價錢花得好不好,還要評價經濟行為有無違規違紀。
3.要評價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領導幹部政績的一個重要量化指標,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核心。屬於隨意拍板、盲目投資、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於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以幫助規范為主,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
4.要評價領導幹部重大經濟決策的規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領導幹部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關繫到廉政建設,有些失誤的背後,往往隱藏著領導幹部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對領導幹部具體決策行為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
5.要評價領導幹部是否存在短期行為
要看其經濟決策是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顧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是否兼顧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做不到這幾個兼顧就是短期行為。
對企業領導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關注以下幾點:
(1)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2)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3)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4)重大技改、建設項目決策、資金來源、項目招投標及項目效益情況。
(5)長期投資決策、管理及投資收益情況。
(6)重大融資、擔保決策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7)任期內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壞賬核銷決策情況。
(8)大宗、批量物資采購情況。
(9)企業對環境的保護和投入情況。
(10)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的情況,是否依法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
(11)企業領導人員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情況。
(12)其他需要評價的問題。
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2]
客觀性原則,即審計人員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按照事物本來面目說明問題,使審計評價的依據和結論建立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就要做到審計什麼反映什麼,審計到什麼程度就反映到什麼程度,絕不能將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提供的未經查明證實的材料作為評價的依據。
有些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重大,為了迴避矛盾,乾脆在審計報告上不寫審計評價,不提出任何結論性意見。有些審計人員乾脆什麼都評價,什麼好聽寫什麼,需要什麼寫什麼,只看到滿紙功績,看不到責任所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不評價或不負責任地亂評價,都違背了客觀性原則。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審計人員首先要核實查明的事項,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作適當的調整,使相關數據能反映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如要真實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凈利潤和凈資產問題,就要對有關項目進行適當的調整,不要簡單地搬用企業會計報表上的數字。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必須以適用的法律法規為准繩,去衡量被查明的事項。要歷史地看問題,要和問題發生時的政策、法規、社會環境相聯系,堅持全面看,以一分為二的觀點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問題。不能用一般的標准去衡量特殊場合下出現的個別情況,不能用現在的政策、現有的標准去判別過去事項的正誤。
要履行客觀性原則,將事實與標准對照後,做出恰如其分的結論。結論性意見,必須以確鑿的事實為依據,做到內容准確,措辭恰當,文字簡潔,切忌空談。對於依據不足、性質不明或政策法規不明確的事項,可只擺事實,提出結論性意見。在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時,必須分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或者是不負有責任。責任界定是審計評價的核心內容,一定要實事求是,應該有什麼就寫什麼,不應誇大,也不應縮小。對因受審計職責許可權和審計手段、條件限制,或者由於被審計單位的原因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而沒有查清或沒有完全查清的問題,可以提出保留意見,一般不提出結論性意見。凡有結論性意見的事項,一定要做到資料翔實、事實清楚、依據准確,要有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
(二)重要性原則
整個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貫徹重要性原則,以利於實現審計目標,節約審計資源。而在審計評價中更要履行重要性原則,不可能也沒必要面面俱到。
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只限於經濟責任,除此之外,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沒有責任,也沒有權力做出評價。由此可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抓住經濟責任這個重點。
首先,應明確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責任范圍。根據單位領導人的職責,領導人對外依法代表單位行使權力,進行行政、經濟、民事、管理活動,同時,作為一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對本單位的一切生產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負有責任,按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領導人的責任范圍就是領導人的職權范圍。
其次,要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應負的經濟責任,無論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審計,還是對審計領導幹部個人的審計,最終是要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評價,最終都要落實到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不真實問題、資金使用效益差問題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最後,必須突出評價重點。對與經濟責任的履行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必須評價,對與經濟責任的履行無重大影響的事項,可較少評價或不予評價。因此,必須就事項性質和數額大小來選擇評價的重點。如果經濟責任事項影響到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如果反映的經濟責任事項數額巨大也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如果經濟責任事項涉及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問題或廉政規定問題,更應該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三)謹慎性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持有穩健、謹慎態度,應做到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證據不足的不評價,不屬於審計范圍的不評價,責任不清的不評價,評價依據不明的不評價。
審計中所謂未涉及的問題,一般是指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所謂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指該具體事項屬於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例如,對被審計者的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審計人員只是從被審計單位的工作總結或被審計者的述職報告中取證,沒有從相關的會計資料中進行檢查核實。該事例表明,「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屬於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從述職報告中取得的數據,未與相關的會計資料進行核實,相當於該審計事項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
審計證據證明被審計事項的證明力不足。例如,某審計報告反映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截止被審計者離任時,在某飯店因業務招待而長期未結算的用餐支出5萬余元,而該經濟事項在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會計賬上無據可查(因為是某飯店的賒賬業務,沒有開具營業發票進行結算)。審計報告中反映該審計事項,僅憑審計座談會的會議紀要,說明該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來源於群眾反映,系言詞證據。由於言詞證據往往夾雜提供人的個人觀點、意見、感情和傾向,因而證明力較小。因此,在該事例中,審計人員應責成被審計者所在單位的財務人員把長期未結算的業務招待用餐費結算後納入會計賬,審計人員再進一步取證,摘錄審計簽證單。
審計證據不足,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明材料還不能成立,審計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因此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在審計評價前必須補充取證,確因某種原因不能補充取證,也寧可舍之,不作評價。
所謂不屬於審計范圍,即指非審計事項,是指不屬於審計范圍的,審計人員無法從會計資料、統計資料等經濟資料中取證的事項。
遵循謹慎性原則,評價用語一定要准確、規范,不得使用令人難以理解和產生錯覺的語句,盡量減少主觀評語,切忌粉飾性語言。對於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在真實性方面,一般用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在合法性方面,一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在效益性方面,一般用效益好、效益較好和效益差;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一般用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健全有效。切忌使用如「此次審計未發現有嚴重經濟問題」等語句。
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結束後,要根據審計結果和評價原則,圍繞評價內容、指標,採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發表審計評價意見。要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並對領導幹部未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界定,包括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1]
問題與對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即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所以說,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一項重要工作,而現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3]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的統一性
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少具體的評價標准和評價指標體系,這給審計評價工作造成困難。盡管《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條文規定仍過於寬泛和籠統,不便於實際操作。不完善的評價標准和評價指標體系,致使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樣的問題,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了審計的客觀公正和審計的權威性。
二、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多元性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劃清經濟責任主體任期內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兩種責任很難區分。因為對領導幹部直接責任進行區分和評價需要界定個人責任,界定個人責任又往往涉及歷史的與現實的、主觀與客觀的、自主決策與集體決策以及社會、經濟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實際情況是,作為經濟責任主體的「一把手」,在單位的事務管理和經濟決策上很少是一人說了算的,大部分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很難找到界定領導幹部個人經濟責任的依據,難以量化領導幹部個人經濟責任輕重。
三、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歸屬性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要求審計人員正確劃分領導幹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責任。只有正確界定某一領導幹部的責任期限,才能恰當地評價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一界定也很困難。由於單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是連續的,以及權責發生制的記賬方式,上期責任可能延續到本期,本期責任也可能遞延至下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經濟責任過於簡單化、片面化,必然影響審計結果准確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手段的局限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涉及被審計的單位,還要涉及領導者個人。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最大的差別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基本上是有具體的載體記錄的,如會計資料、統計資料、會議記錄等,是很容易查實的;而個人經濟活動則是無據可查的,特別是社會關注的領導幹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揮霍浪費等經濟問題,一般很難從單位會計賬上發現。即使發現某種線索,如果沒有相關執法執紀部門的技術手段和強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僅憑現階段軟弱的審計執法手段是無能為力的。由於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准確評價領導幹部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是非常困難的。
針對上述問題的存在,提出解決審計評價問題的對策。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堅持的原則
1.穩健性原則。審計評價的內容、范圍只限於領導幹部的任期內經濟責任,絕不能作超出審計范圍的審計評價。同時,一定要採取謹慎負責的態度,盡量用審核後的數字來進行評述,用寫實性的方法來進行。
2.客觀性原則。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以客觀的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念的支配。堅持審計什麼就評價什麼,是什麼情況就評價什麼情況,對事實既不誇大,也不縮小。
3.全面性原則。我們所作的審計評價,必須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分析審計所查出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單個的事實去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把握的范圍和內容
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也只能是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的有關經濟問題。需要強調的是,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以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為中心,其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和范圍應當與「黨政領導幹部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相一致,換句話說,若是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不應當負有經濟責任的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事項就不應該列為審計評價的范圍。
我們再從審計內容的角度來說。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評價。要結合審計查證結果,評價經濟責任人任期內貫徹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等。
(三)要建立統一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預算的執行及決算或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領導幹部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對於定性指標也要給以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
(四)要准確把握經濟責任性質
我們在做審計評價時,要用歷史的和辯證的觀點看問題。一方面,要考慮到當時國家政策性因素和整個社會大氣候的影響,不能以現階段的標准來衡量過去特定客觀環境下所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評價時要注意分清經濟責任產生的因果關系,看其是否與領導幹部任期范圍內所能單獨體現的經濟責任相關聯,不要將一些超越領導幹部職責范圍之外的經濟事項同其任期經濟責任相聯系。
(五)要正確界定經濟責任界限
1.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內行使經濟權力,直接組織實施、控制、指使、操縱、決策、簽發和干預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主管責任則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內由於個人主觀原因不重視、管理不力或放縱他人造成的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其他經濟犯罪的行為,以及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經濟事項,應當負有的責任。
2.劃清領導幹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
3.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