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
2.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法定婚姻關系(嫁入或入贅),並已放棄原居住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錄用的在編人員除外。
3.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5.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遷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工作流程
一、由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村工作組具體負責摸排登記、身份確認工作。
二、擬定本村初步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由各村發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
四、以公安戶籍信息為基礎,根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方案,核實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主要包括:戶主、成員姓名、性別、與戶主關系、身份證號碼、現戶籍地、成員增減變動情況(填寫具體原因),核實登記由農戶簽字。
五、由村工作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進行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各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確認。
六、村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登記表(含電子檔)報鄉鎮人民政府及上級農業農村局備案。
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報需要在民政局申報嗎
需要。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對其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成員管理情況等進行年度報告和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報告應包括企業運營情況、資產負債表、收益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方案、會員名冊等相關信息,並且需要由法人代表簽字確認後報送當地的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