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該怎麼處理,履行人該如何承擔責任
實際履行是亦稱「實物履行」。經濟合同應貫徹實物履行原則,即合同規定的標的必須履行,一般不能用其他財物來代替。只有當合同的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時,例如標的物已經滅失或者履行時間已經逾期,實際履行已經沒有意義,則允許只償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那麼,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該怎麼處理,履行人該如何承擔責任?
網友咨詢:因合同未實際履行義務完成,甲方逃跑如何處理?
上海潘登律師事務所葉顥律師解答:
合同簽訂後,如果雙方均為實際履行的,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一方已經履行,另一方沒有履行的,已經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未履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葉顥律師解析:
實際履行的特點:
1、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後的補救方式。
2、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
3、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
實際履行包括當事人之間互相要求對方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或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採用實際履行原則也並非堅持一切合同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債權人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葉顥律師,法律碩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經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