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林失火案是否屬於森林公安管轄
是的。失火案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應當由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未建立林業公安機關的地方,則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一)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三)破壞生產案中違反保護森林法規,故意毀壞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條);
(四)盜竊案中盜竊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五)搶奪案中搶奪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六)搶劫案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搶劫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條);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八)失火案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搜索(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九)偽造、倒賣票證案中偽造、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條);
(十)投機倒把案中倒賣國家統配木材,非法經營木材或者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情節嚴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
(十一)違法狩獵案(第一百三十條)。
未建立林業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一)盜伐林木案。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樹50株至250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樹25株至125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盜伐林木,林區在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非林區在1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重大案件;林區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0株以上;非林區在50立方米以上,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二)濫伐林木案。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樹250株至1000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樹125株至500株。林區在40立方米以上,幼樹2000株以上;非林區在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區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0株以上,非林區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0株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破壞集體生產案。故意毀壞林木、苗林,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損失2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損失1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無法用經濟價值計算的,應視其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立案。
(四)盜竊、搶奪木材案,以及搶劫林木、木材案,執行公安部關於盜竊案、搶奪案、搶劫案的立案標准。
(五)放火毀林案。凡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應當立案,其中燒毀森林20畝以上,或者損失10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為重大案件;燒毀森林200畝以上,或者損失10000元以上,以及致死數人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失火毀林案。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100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000元以上,以及死亡3人以上、死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1000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萬元以上,以及死亡10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七)偽造、倒賣木材經營證件案。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木材運輸證,數額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數額1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數額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八)投機倒把案。在林區非法經營木材,倒賣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3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非法經營數額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30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經營數額20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10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九)違法狩獵案。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情節特別嚴重的,立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案件。
(一)林區與非林區的劃分,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二)盜伐、濫伐林木案的立案起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在本規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項幅度內,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三)盜伐、濫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竹子的經濟價值,參照盜伐、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准確定。
(四)破壞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珍貴樹木和自然保護區森林的,應當從嚴掌握;具體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五)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執行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具體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六)對木材需要折價計算的,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國家規定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或者市場價格計算;進入流通領域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
(七)森林火災經濟損失,根據燒毀林木的立木蓄積數量,以每立方米50元折算。
(八)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體立案標准,應報公安部、林業部備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的統計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