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近幾十年我國經濟重心逐漸南移,其主要原因是什麼
稍微讀過歷史的人都知道,從西晉末年到隋唐5代時期,我國的經濟重心就開始南移,從北方黃河一帶向南方江浙一帶轉移,至於為什麼歷史上我國的經濟重心會向南移,這裡面的原因比較多,比如北方戰亂比較多,大量的北方人口南移帶來了勞動力和先進的生產技術,南方地理環境比較好,氣候比較宜人,而且南方人精耕細作,比較勤勞,所以經濟發展得比北方更快一些。 而到了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的經濟重心再次回歸到北方,特別是京津唐以及東三省地區,當時我國很多重工業都布局在北方,南方是很少有一些國企的分布的。 所以在上個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這幾十年時間,北方一直是我國的經濟中心,比如在70年代,我國GDP排名前10的省份當中,北方仍然佔了5個省份,分別是遼寧,山東,黑龍江,河北,河南。 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之後,我國經濟就開始慢慢向南方轉移,截至目前我國經濟比較強的省份上大多都是分布在南方。比如在2018年我國各省GDP排名當中,前10位的省份南方就佔了7個省份,北方只佔了三個。 對至於改革開放之後,我國經濟重心為什麼南移,覺得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政策的作用。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還是處於比較貧窮的狀態,而為了改變當時經濟發展落後的狀況,我國推出了很多經濟 *** 政策。 比如1979年7月,中央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市,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辦出口特區,到了1980年5月,中央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4個出口特區改為經濟特區,到了1988年4月又成立了海南經濟特區,可以看出這些經濟特區都是在南方,北方並沒有。 再比如到了1984年,為了進一步改革開放,我國開放了14個沿海城市,分別是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在這14個城市當中,南方城市佔了其中8個,北方佔了6個,可以看出南方的開放程度要明顯比北方多一些。 第二、南方地理位置優越。 這種改革開放之後,我國重點發展一些外向型經濟,特別是一些來料加工,在這種背景之下,南方大多沿海地區都具有良好的天然海港,這對於促進沿海地區對外貿貿易是有很大的幫助的。而且南方地區雨量充沛,能夠為工業的發展提供充足的水源,再加上南方氣候比較溫暖,工作時間比較長,所以南方的生產效率相對會比南方高一些。 第三、港澳台的帶動作用。 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港澳台地區的企業對於推動大陸經濟的發展是有不可磨滅的作用,當時很多香港台灣澳門的企業紛紛到大陸設廠,這些港澳台企業在選擇在哪個地方設廠的時候,肯定會優先考慮離港澳台比較近的地方,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包括珠三角,福建,浙江,上海,江蘇等地區就成為了最大的受益者,而這些港澳台的企業最初的時候是很少到北方投資的。 第四、南方營商環境更好。 在改革開放之前,包括在歷史上的其他朝代,我國大多數時候實行都是計劃經濟,在這種情況下,政治對於經濟的影響力和作用是非常大的,政治在資源配置當中占據了主導地位。 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之後,我國經濟開始向市場化經濟發展,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起到主導性的作用,這時候資源會向那些更高效,利潤更高的地區流動。 相對於北方來說,我國南方的營商環境要更好,南方更有經商的傳統,比如現在比較著名的商幫,包括粵商、浙商、皖商這些都是南方的。相對來說,雖然北方也出過晉商,但目前晉商跟歷史上頂峰的時刻已經不能同日而語。 除了有各大商幫的帶動作用之外,南方人也相對比北方更勤勞,而且更加任勞任怨,同時也更有闖勁,此外 *** 在市場經濟當中的干預程度相對比較低,這就讓市場能夠充分發揮資源調配作用,所以經濟活躍度會比北方好。
㈡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