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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經濟合同尾部的有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01-25 09:57:43

『壹』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簽訂書面經濟合同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和內容書寫:

一是立體,即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單位和地址。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的,合同中應寫明該法人或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或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簽訂經濟合同的,合同文體中應寫明工商戶業主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戶主的姓名、住址。

二是宗旨,即雙方當事人訂閱經濟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三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1. 合同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指向的對象,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如購銷合同的標的是某項產品。

2. 數量和質量:數量即標的計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盡度。以物為標的合同,其數量則表現為一定的勞動量或工作量。質量是指標的外觀形態、性能、規格、等級、質地等。

3. 價款或者酬金:價款指一切以物或金錢為標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作為取得該項利益的代價而應向對方支付的金錢。

4.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可以按日、旬、月季分期交付。履行地點是指交付或提取標的地方。不同性質的標的,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中必須寫明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批履行,是當事人自己履行還是由他人代為履行。

5. 違約責任:指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責任方必須承擔的責任。

四是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五是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

六是簽訂合同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貳』 經濟合同寫作的正文包括哪些內容

技不在高,而在德;術不在巧,而在仁。秋蘭為佩,芷為紉。胡佩蘭女士對待生活、工作的熱情:不造作,不扭捏,如赤子般的真誠。數十載春秋,汗水浸濕了匍匐的工作台,腳印承載了雙氧水的芬芳。

『叄』 試述經濟合同的結構和內容

標題:合同的性質+文種
《基本建設合同》、《糧食定購合同》
標題的下方應標明合同編號
在表格式合同中,簽訂日期和地點也可放在標題的右下方,與編號上下排列,用小一號字體。
訂立合同雙方名稱及代稱
正文
引言:合同的開頭,主要寫目的和依據。
「為了……,根據……法律的規定,……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引言可部分省略或全部省略
主體:指合同條款。
必備條款(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與方式,驗收,結算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其他條款
合同文本的份數及保存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送雙方上級主管機關存查。」
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執行的起止日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過期作廢。」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即生效,至××後終止。」
附件說明:有附件,註明合同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附件、附表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附表均寫在合同條款的最下方。
註明附件名稱、序數和份數。
結尾
落款:雙方單位全稱和法人姓名,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雙方代表簽字。
如需審批,需寫雙方主管機關和簽證機關的名稱並加蓋印章。
數額較大、周期較長的合同還要公證。
日期:簽訂合同日期。
附項:日期下寫合同當事人的地址、郵編、電掛、電話、圖文傳真、銀行帳號等。
擬寫合同的注意事項
格式要規范
條款要完備
文字要精確

『肆』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經濟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伍』 常見的經濟合同有哪些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具有《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是指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權力。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直接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確認。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陸』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法人:經國家認可,有獨立的財產或獨立的預算,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內容:合同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客體: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人類個體。不僅包括公民還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
自然人和法人相對立,一個反映自然屬性,一個反映法律擬制的人。
我國民法在公民括弧內寫明自然人,說明在民事主體這一范疇,自然人等同於公民。 法人是一種獨立的社會組織。組織性是法人和公民的根本區別。
擁有獨立的財產。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創立人和成員對法人的債務不負責任。
獨立參加民事活動。內部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主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當事人雙方必須受其約束、嚴格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經濟合同依法成立,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不能違反;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需要變更和解除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依法變更和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一方違約,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依據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柒』 經濟合同應包含哪些主要條款

種子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雖然種類多種多樣,但它們的內容有其共同點,這就是都具備人、物、款、時間、地點、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獎罰原則等。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我國的經濟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1)標的。又叫合同成交物。它是經濟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共同的依據,也是經濟合同的實體。它可以是某種實物和貨幣,也可以是某項勞務和工程項目,如產銷合同中的良種,科技協作合同中的科技成果。借貸合同中的貨幣等。合同標的的內容應十分明確,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合同就沒有實際意義。

(2)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合同標的的具體化,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大小,確定價款或酬金的依據。數量是合同標的量的尺度,在訂立經濟合同時,除了要有準確的數量指標外,還要有正確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質量是產品或工作優劣的尺度,是合同標的內在素質或外觀形態的綜合。合同標的質量的要求要詳細明確、具體,如良種的純度、凈度、含水量、發芽率等標准,並規定驗收辦法,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3)價款或酬金。以貨物或工程項目為標的稱為價款,以勞務為標的稱酬金,二者通稱價金。價金以貨幣為單位來表現,一般用人民幣來計算和支付。價金應按國家的統一價格定價,若無統一價格,雙方可以自由議價,但必須符合國家價格政策。種子經營企業與良種生產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良種生產預約合同、企業與用種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供種合同,需預付定金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手段。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是檢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據,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①履行期限。可分為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前者指經濟合同存在的持續時間,後者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具體時間。履行合同必須在規定時間進行,否則就是違約。

②履行地點。履行經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接受履行的地點,就是經濟合同的履行地點。如購種合同中種子生產基地,外銷種子還要涉及交貨、提貨地點,發站、到站及中轉站,儲存放置倉庫、交款地等。

③履行方式。經濟合同中的結算方式,是為交付貨款服務的,不能省略。付款時,以雙方決定的結算方式,按銀行規定辦理。開戶銀行要寫全稱。有的經濟合同需要以轉移一定財產的方式來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種勞務履行,有的需要以交付所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來履行。

(5)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當事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約。對違約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一般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或者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商定。

『捌』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1)標的;(2)數量;(3)質量;(4)價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爭議解決方式;(7)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玖』 經濟合同的結構寫法

《基本建設合同》、《糧食定購合同》
標題的下方應標明合同編號
在表格式合同中,簽訂日期和地點也可放在標題的右下方,與編號上下排列,用小一號字體。
訂立合同雙方名稱及代稱
正文
引言:合同的開頭,主要寫目的和依據。
「為了……,根據……法律的規定,……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引言可部分省略或全部省略
主體:指合同條款。
必備條款(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與方式,驗收,結算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其他條款
合同文本的份數及保存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送雙方上級主管機關存查。」
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執行的起止日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過期作廢。」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即生效,至××後終止。」
附件說明:有附件,註明合同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附件、附表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附表均寫在合同條款的最下方。
註明附件名稱、序數和份數。
結尾
落款:雙方單位全稱和法人姓名,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雙方代表簽字。
如需審批,需寫雙方主管機關和簽證機關的名稱並加蓋印章。
數額較大、周期較長的合同還要公證。
日期:簽訂合同日期。
附項:日期下寫合同當事人的地址、郵編、電掛、電話、圖文傳真、銀行帳號等。
擬寫合同的注意事項
格式要規范
條款要完備
文字要精確
練習
合同語言須准確、周密,以防止產生歧義,造成糾紛。請指出下列合同語言中不確切的地方,並加以修改。
某公司從國外進口原木,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准為「直徑50厘米以上」。
某合同中規定:「交貨地點:北京。」
某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中寫道:「乙方不能按期交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甲方5%的違約金。」
某技術合同的「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寫道「項目開發經費十萬元。甲方在合同簽訂後向乙方匯出三萬元;乙方交付開發成果鑒定證書後,甲方付清全部餘款並匯入乙方開戶銀行帳號。逾期不付,將按加息20%收取滯納金。」 合解字第 號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
該合同於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後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鑒證人:(蓋章)
年 月 日 有效合同要求當事人、經辦人和代理人的資格要合法;經濟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下列四個要件:經濟合同當事人、經辦人和代理人的資格要合法;經濟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違背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當事人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條款必須完備。
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的經濟合同,為有效合同。但現實生活中,這種從內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備的合同是不多見的。對於那些為數眾多、要件殘缺的經濟合同,其效力應如何確認?
一、經濟合同當事人、經辦人和代理人的資格要合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合同。」可見,經濟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定主體資格,也就是主體要合格。這是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相區別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標准。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同時具備了法人的上述四個條件的社會組織方能以法人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反之,凡是不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社會組織就不是法人,即不具備法人資格,雖然可能具備其他主體的條件並以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來簽訂經濟合同,但是不能以法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如果他們以法人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屬經濟合同主體不合格。應當確認所簽訂的經濟合同無效。
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也就依法取得經濟合同當事人的資格,可以在國家允許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業務范圍內依法簽訂經濟合同。如果未經依法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即以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 上述經濟合同當事人在具備法定主體條件後所答訂的經濟合同是否就必然有效呢?這里還有一個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經濟合同無效。因此,經濟合同當事人只能根據批准業務范圍,或者依法享有的組織活動的范圍簽訂經濟合同。凡是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經濟合同都是無效合同。這已經為中國現行法律所明確規定,也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慣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是強制性規范,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違反。經濟合同當事人如果違背其宗旨或擅自改變或擴大其經營范圍就會導致合同無效的後果。經濟組織之所以要在其經營范圍內進行經濟交往,簽訂經濟合同,是因為企業的經營范圍決定了企業的生產規模、技術條件和原材料的來源。經濟組織超出這個范圍訂立經濟合同,那麼就會使合同的履行得不到可靠的保證,妨害交易安全。如果企業需要變更或擴大經營范圍,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必須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在未辦理必要的法定手續前,擅自變更或擴大經營范圍而簽訂的經濟合同應屬無效。
如果經濟合同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經辦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代為簽訂的,在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資格的同時,還應注意審查經濟合同簽訂人是否具有代理人、經辦人的資格。一般情況下,經濟合同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訂。但是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授權的經辦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也可以簽訂經濟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委託證明,並根據授權范圍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授權所屬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簽訂經濟合同的同時,必須要有授權委託書,委託或者授權證明中明確當事人雙方名稱、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且#應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約。被委託人超越授權范圍訂立的經濟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應當由代理人自己承擔。在一些單位委託本單位業務人員或聘請外單位人員簽訂經濟合同但未給予正式的、完備的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對合同答訂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應當作具體分析:
1、合同簽訂人用委託單位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用委託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的或者合同簽訂人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訂立合同或者聯系業務的介紹信簽訂經濟合同的,應視為委託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確認為有效。
2、合同簽訂人未持有委託單位的任何委託證明文件所簽訂的經濟合同,如果委託單位未予蓋章,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確認所簽訂的經濟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委託單位已經開始履行,應當視為委託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的代理權已經予以追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委託單位不予承認,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二、經濟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四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七條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違背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是無效的。合同的內容合法指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履行方式等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違背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我認為是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中國司法實踐認為,確認非法合同無效是指「對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依法確認無效,而不是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的任何合同都無效。對於違反非強制性規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一般並不必然無效。」如果任意擴大法律法規的范圍,將各個部門、各個地方所制定的各種文件均作為確認合同效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來對待,則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法力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各國立法都確認了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的原則。中國雖未採用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的概念,但是確立了社會公益的概念。《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經濟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當然要遵守這一規定,否則,如果經濟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確認該經濟合同無效。因此,經濟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性要件,它具有排除其他一切有效要件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在確認合同的效力時,要特別注重對合同內容的審查,並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審查合同的標的是否違法。標的違法是指合同的標的物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中國有關法律、政策法規對工商企業所經營的品種和范圍都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違反,否則,簽訂的經濟合同無效。比如,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買賣毒品。如果違反這一規定,不僅所簽訂的經濟合同無效,而且還要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合同的標的是人們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關鍵,經濟合同標的違法,必然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其次,要審查合同的其他主要條款的內容是否違法。例如:合同標的質量標准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有關產品質量的法規的規定,價格條款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有關價格的規定,等等。合同主要條款中若有某一項條款違法,那麼合同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精神,合同主要條款中有部分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如果該條款涉及合同的本質,則整個合同無效;如果不涉及合同的本質,對其他條款的效力也有影響的話,則該條款規定的內容無效,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在經濟合同主要條款中,一般說來,如果合同的標的涉及合同的本質,標的違法必然導致整個合同無效。而價格、數量、質量、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款項不涉及合同的本質,因此,其中某一項條款違法只會導致合同部分無效。
再次,對為達到非法目的而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問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非法的目的,這種合同又稱「隱匿合同」。這種行為就其外表看是合法的,但是外錶行為只是達到非法目的的手段。這類經濟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卻是為了達到非法的目的,因而也應確認其無效。
上述三個方面不是孤立的,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把它們綜合起來加以分析,合同的內容是否違法就比較容易確認了。
三、經濟合同雙方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這一原則的精神,在於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違反這一原則的經濟合同是屢見不鮮的,例如: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一方乘對方急需而簽訂顯失公平的合同,等等。這些合同雖然都在不同程度上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志,但由於違背的程度不同,因而在確認其效力時,也應區別對待。具體說來:
1。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無效。這類合同,有的是在簽約主體、履約能力或標的質量等方面故意製造假象或有意隱瞞真相,使對方受騙上當而訂立的合同;有的賣方用在市場上購得的合格品冒充本企業生產的不合格品,以此為樣品欺騙購貨方,搞欺詐合同;有的憑借其特有的經濟實力和經營權利,對業務上依附於它的企業以中斷「援助」、停止加工或撤回技術人員、設備等手段相要挾而簽訂的「霸王合同」;還有的是上級領導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推銷滯銷、殘次商品而與下級單位簽訂的「老子合同」等等。這些合同盡管欺詐或脅迫的方式不同,但都從根本上違反了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完全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因而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屬無效合同。
2。對重大誤解和乘人急需簽訂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應根據受害方當事人的申請確認無效。所謂重大誤解而簽訂的經濟合同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本質條件發生誤解而簽訂的經濟合同。所謂乘人急需而簽訂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的某種急迫需要而強使對方違背本意接受非常不利的條件,而使自己從中獲得較大利益的經濟合同。這兩類合同是否有效所以要取決於當事人的申請,就在於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是否發生重大誤解,是否乘其急需而又違背其本意,人民法院或合同管理機關是無法斷定的,只有當事人一方自己提出並加以舉證,方可加以確定。人民法院和管理機關在處理這兩類案件時,對構成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條件要嚴格掌握。一般說來,誤解只有在涉及合同的本質時,才能構成重大誤解;同樣,顯失公平只有超出法律許可程度,才會導致合同無效的結果。如果只是一般誤解或在法律許可限度內不甚公平的經濟合同則不宜認定為無效。
四、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續
《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對經濟合同應具備的形式和應履行的手續都作了必要的規定,一般說來,經濟合同應當條款齊備,責任明確,採取書面形式(即時清結除外),對於一些重要的經濟合同還要求履行公證或鑒證手續。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效力應如何確定呢?有人認為絕對無效,也有人認為原則上有效,只是效力不完全面已。對於上述觀點我不敢苟同。我認為對經濟合同形式要件的審查,既不能脫離法律的規定,也不能忽視中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對於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原則上應視為無效。否則,規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也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確認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是合同的四個有效要件,但由於這四個要件在合同效力問題上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而遇到具體案件時,則要認真分析,一般說來,除內容違法這一要件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外,其他三個要件對合同的有效與否都不能起決定性的作用。違反這三個要件之一的,只能說合同原則上無效,而不能說合同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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