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我國目前的房屋限購令
(一)「限購令」的制定和出台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政府出台規定「限制購買」沒有立法依據;政府對於市場的干預多為間接調控,比如規定市場准入條件、規范市場秩序等,這其中,價格調控已經是最為直接的手段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法定情形下,政府可以對市場交易價格進行必要的調節或限制。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政府有許可權制交易合同的訂立。
其次,「限購令」的內容沒有法律依據。就其實質而言,「限購令」就是要禁止部分合同的締結。締約與履行屬於民事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項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調整,而國務院及各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均無權涉及這些內容。
(二)「限購令」的制定不符合程序規定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利義務的事項,在規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應該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確保行政決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理性。而「限購令」倉促出台,並沒有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更缺少嚴格的行政聽證程序的支持。特別是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條件下,「限購令」無法接受行政相對方的質疑和司法機關的制衡,無法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三)「限購令」實施的法律效果和經濟效果不佳
「限購令」中缺乏適用於已經成立而尚未履行終結的交易合同的具體處理條款,這說明政府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沒有充分地評估「限購令」實施對於既有交易活動的沖擊和影響。因此,「限購令」導致了三類糾紛的發生:第一類是房屋所有權人(買房者) 和購房者之間的合同糾紛;第二類是相對人和房屋登記機關的房屋登記糾紛;第三類是以分家析產為主要爭議的婚姻家庭糾紛。這些糾紛的持續出現,不僅會增加司法實務部門的壓力,而且還將影響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
另外,「限購令」具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房價持續高漲的主要原因不在於消費者,而在於土地財政和開發商。但目前的調控措施幾乎都將矛頭指向購房者,而很少涉及土地和開發商。延續這種調控思維,限購令必將面臨無疾而終的結果。理由很簡單,樓市的剛性需求可以被壓制,但不可能被消滅。如果不著力從根本上解決制度問題,一旦「限購令」終止,市場只能報復性反彈。這是以前歷次樓市調控留下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