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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車輛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車輛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車輛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如下:
(1)因經濟糾紛扣押債務人的車輛,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犯罪;
(2)債務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扣押人返還,並主張因此帶來的損失;
(3)既然是因為經濟糾紛引起,雙方最好還是協商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解決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仲裁和民事訴訟均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
2、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❸ 因糾紛扣押他人車輛
法律分析: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對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非法扣留與經濟糾紛無關的第三者所有的機動車輛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處,堅決制止;對行為人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罰,所扣車輛應當無條件返還給所有人或使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准、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予以處罰;經公安機關責令繼續實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破壞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