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檢察院受理後的經濟案件,一般決定起訴還是不起訴需要多久的時間才會知道結果!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核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鑒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准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這里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㈡ 經濟案件到了檢察院還需要多久有結果
法律分析:一般是一個月之內作出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後,人民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㈢ 你好請問經濟案件到檢察院檢察院處理多久到法院
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的移送後,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半月(包括檢察院批准後的延長期限)。但,一個半月後可以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再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又有一個半月的審查期限,期滿後,還可以再次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再有一個月的補充期限,再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又有一個半月的審查期限,期滿後,不能再發回公安機關補充了,因為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次就只能向法院起訴或作出不起訴決定。上述只是法律規定具體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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