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犯罪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貳』 應該怎樣舉報經濟犯罪
一、應該怎樣舉報經濟犯罪? 1、舉報方式:電話舉報、材料舉報、當面舉報、聯合簽名舉報 2、接報部門:紀委、檢察院、公安局 二、舉報經濟犯罪需要哪些 證據 ? (一)、金融憑證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提供 犯罪嫌疑人 使用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原件。 4、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提供同類物品的照片)。 5、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印章、註明出處。 6、本罪起點:個人10000元以上;單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辦卡開戶時的登記資料或被盜用、冒用信用卡用戶的資料。 4、被騙款項的銀行帳單,銀行催收通知憑據。 5、其他所掌握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詐騙的證據。 6、本罪起點: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據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據及合同協議、收付單據、承諾 保證書 和其他證據材料。 4、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用同類物品的照片))。 5、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6、本罪起點:個人10000元以上;單位100000元以上。 (四)、貸款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報案單位的 經營許可證 、工商 營業執照 復印件並加蓋公章。貸款的原始合同和復印件,犯罪嫌疑人貸款時留下的文件、證明材料等資料。 4、犯罪嫌疑人開戶資料,開戶時留下的文件資料。 5、騙取貸款後資金流向的票據、憑證、銀行帳頁等相關證據。復印資料應由提供單位加蓋印章並註明出處。 6、本罪起點:20000元以上。 (五)、 合同詐騙 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擔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6、擔保、 抵押 、支付等使用的票據、收付單據、承諾保證書或其他證據。 7、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提供同類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請提供實物樣品。 8、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0、本罪起點:20000元以上。 (六)、 挪用資金 案 1、單位報案的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2、知情人員如實陳述案發經過的書面材料。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單位職工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錄用、 聘用合同 、本人填寫的登記表、任命書、犯罪發生期間的 工資 單及簽收、福利發放及簽收等。 4、涉案的發票、借貸憑證、物品庫存、收據、財務帳冊、領(用)款憑證、銀行出庫、提貨憑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簽名(偽造簽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復印件。 6、犯罪嫌疑人擔任與犯罪有關的職務、職責的證明材料。 7、本罪起點:挪用本單位資金10000-30000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20000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 職務侵佔 案 1、單位報案需提供書面報案材料,加蓋公章。 2、知情人員如實陳述案發經過。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單位職工的相一關證明材料,如錄用、聘用合同、任命書、工資單及簽收、福利發放及簽收等。 4、涉案的發票、收據、財務帳冊、領(用)款憑證、銀行借貸憑證、物品庫存、出庫、提貨憑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簽名(偽造簽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復印件。 6、犯罪嫌疑人擔任與犯罪有關的職務、職責的證明材料。 7、本罪起點: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資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的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高額回報的書面承諾資料、宣傳資料、收款憑證、受騙者的名單、虛構項目和虛構用途的書面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 4、受騙者已支取的資金及尚未取得資金的相關憑證。 5、資金流向。 6、本罪起點:個人100000元以上;單位500000元以上。 (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1、書面報案材料或如實陳述案發經過。 2、單位報案的要提供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3、提供偽劣產品的實物或照片、產品說明書、產品質量標准、假生產許可證、產銷合同、生產計劃書等物證和書證。 4、提供合格產品的實物或照片、產品說明書、產品質量標准等書證。 5、犯罪嫌疑人(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地點、數量、價值、銷售去向。 6、可能的話提供權威部門的鑒定結論。 7、本罪起點:銷售金額50000元以上。 (十)、虛開 增值稅 專用發票案 1、書面報案材料或如實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單位報案的應提供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3、犯罪嫌疑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納稅人性質。 4、提供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或存根聯、記帳聯,如無則提供發票號碼或開票單位、受票單位名稱。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稅額。 6、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帳憑證、稅務申報資料。 7、本罪起點: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十一)、 假冒注冊商標 案 1、書面報案材料或如實陳述案發經過。 2、單位報案的應提供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3、犯罪嫌疑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4、提供 注冊商標 證書及 商標 合法有效性的相關材料。 5、真實的注冊商標商品樣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樣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數量、數額依據。 8、盡可能提供假冒注冊商標的鑒定結論。 9、本罪起點: (1) 非法經營 數額在50000元以上或者 違法所得 數額在30000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0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二)、保險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2、簽訂的 保險合同 原件或復印件。 3、犯罪嫌疑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4、索賠申請材料。 5、已支付的保險金相關憑證。 6、保險事故調查報告。 7、證明行為人保險詐騙行為的證據。 8、本罪起點:個人10000元以上;單位50000以上。 (十三)、逃稅案 1、書面報案料或如實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單位報案的要提供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3、犯罪嫌疑人(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4、偽造、變造、隱匿的帳冊、記帳憑證、票據、假產品入庫單等書證的原件或復印件。 5、偷逃稅款的數額。 6、本罪起點: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0000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 行政處罰 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0000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0000元以上的。 (十四)、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受賄 案 1、書面報案材料或如實講述案發經過。 2、單位報案的應提供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3、當事人陳述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職務證明。 5、受賄數額及相關的書面證據。 6、受賄後為他人謀取何種利益以及給公司、企業造成的影響。 7、本罪起點:5000元以上。 (十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1、書面報案材料或如實陳述案發經過。 2、存款憑證、記帳憑證、宣傳單、廣告、說明書等書證。 3、存款人已取得的資金憑證、尚未取得應得資金的相關憑證。 4、犯罪嫌疑人吸收公眾存款後的資金去向。 5、本罪起點: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應該 怎樣舉報經濟犯罪 ?只要是有確切的證據是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的,經濟犯罪是不可以包容的,是需要嚴懲的,不然的話就會影響一個公司正常的運作,所以我們一定不要去做犯法的事,要遵守法律,不然的話會成為一輩子的污點
『叄』 經濟案件由哪個部門偵查
法律分析:經濟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部門偵查。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